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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补贴

发布时间:2020-11-24 22:42:01

A. 如何办理民办教师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自查和审核时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

以深圳市为例,依据《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第七条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自查和审核时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街道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

各区根据粤教师﹝2016﹞11号和粤教师﹝2017﹞6号开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情况,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地户籍原民办代课教师,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各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个人申请。

(1)民办补贴扩展阅读:

民办教师补贴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教育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身份、工作年限进行审核和复核,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共同对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和复核。街道负责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申请和初审。

2、为避免出现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情况变更或去世后其他人冒领补助,各区要建立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审查机制,通过现场资格审验、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信息、卫健部门的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多种有效途径,核查领取补助人员的有关情况。

B. 原民办教师的好消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教齡的民办教师能领养老补贴吗

那要看你是否符合领取对象的条件,不同地区的领取对象不一样。

譬如说河南,补贴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以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民办教师,可以先进行教龄认定,待本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自愿申请,在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中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通知要求,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在认定工作自查、复查结束后,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养老补贴。各地最晚应于2014年春节前启动养老补贴发放。按照规定,养老补贴标准按教师教龄发放,教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补贴10元。

此外,对于个别漏报、补报原民办教师的认定申请,各地在2014年5月1日前可予以受理。2014年5月1日截止后,可在当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公示。

(2)民办补贴扩展阅读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补贴。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意见指出,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参考资料

我省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春节前发放_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贴_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C. 过去的民办老师政府有什么补贴吗

一、补助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补助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连续任教满15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任教满15年,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补助标准: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四、上述离开工作岗位后的民办教师,其医疗保健待遇与原单位在职民办教师同等对待。

五、经费来源:在不新增民办教师和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从国家已下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和集体自筹中解决。

为了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

六、审批手续:凡符合本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书。证书式样和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民办补贴扩展阅读:

1、《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1997年9月7日印发。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

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

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

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D. 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以当地教育局出台的文件为准。

以鹤壁为例: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10月。

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4)民办补贴扩展阅读

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

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E. 给民办学校发学位补贴有什么意义

近日,深圳市部分就读民办中小学的深籍或持有居住证的非深籍家庭开始申请2018年度的学位补贴。早在2012年,深圳开始对符合本市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就读民办学校给予学位补贴,2017年将补贴标准提高至小学每生每年最高为7000元,初中每生每年最高为9000元。

义务教育是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义务教育则需要成本。早先地方政府采用户籍作为识别工具,仅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提供服务。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以后,大量的非户籍人口成为城市的常住人口,如何向随迁子女(亦称流动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成为一个问题。

此外,该政策还能促进民办学校间的竞争,从而提升教育质量。比如,与上海相比,深圳的该项政策更接近教育券制度,教育部门在家庭挑选民办学校上干预甚少,当家庭及其选择的学校同时在目录内,家庭就可以拿到补贴。目录内的民办学校势必为此而竞争,进而提升教育质量,以用更少的经费达到与公办同等的教育质量,反过来激励公办学校提升效率。这种模式值得其他城市借鉴。

F. 民办学校学位补贴一档二档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民办学校学位补贴:民办学位补贴适用于通过积分制入学方式被录取,但未能被安排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也就是说,要先积分,被录取,才能领取学位补贴;不申请积分入学的不能领取学位补贴
什么叫一档二档:小学一档每生每学年 5000 元,初中一档每生每学年 6000 元;
小学二档每生每学年 3500 元,初中二档每生每学年 4500 元(一档二档实际指的是学校给予的补贴,而所得的钱不同。)

G. 2018年民办老师的补助为什么还没发放

据了解, 原被辞退的教师建议上当地教育局咨询,一般有一定的补贴回的,在教改辞职的,补到答2万多。但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教育局解释的为准。例如山东省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政策,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没有再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享受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发放。补助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负责发放。另外,对于其余经认证符合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政策,而没达到60周岁的,待满60周岁时再落实待遇。

H. 民办老师补助什么时候到手

现在还有民办教师吗?你们生活的地方肯定是特别偏远特别偏远的吧。经历肯定不是发哒。现在听到民办教师是一个词儿都特别的新鲜。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我们这儿在九零年左右就没有明白教室啦。

I. 最新民办学校政府补贴学费是真的吗

最新民办学校政府补贴学费,
当然是真的。
可询问学校办公室、教务处。
以学校的说法为准。

J. 河北省民办学校可以获得哪些政府的财政补贴/拨款

一、扶持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差异化扶持,营利性学校政策还需细化

新《民促法》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奠定了非营利性及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政策差异化的基调。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式大力扶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提供政府购买及税收优惠等扶持方式。各省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时,都是在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其中陕西省在意见中指出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标准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标准。在各类扶持政策中,税收政策及土地政策是行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二、税收政策:非营利性享受公办待遇,营利性优惠有待细化

民办学校作为一个法人主体,涉及的水中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特殊的教育项目和教育教学活动还会涉及到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关税等税种。

在旧《民促法》框架中,出资人开办民办学校分为“要求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合理回报”两种。其中,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两类民办学校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非营利的教育机构,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但是否和公办学校、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相同或者有所差别,一直未有明确的政策指导,大多地区实际按照不取得合理回报学校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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