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7年教师产假规定是有多少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拓展资料: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㈡ 学校教师的婚假,产假,国家有什么法定规定
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晚育的女职工(24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25岁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应一次性使用。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3天有薪丧假。
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
公假:职工子女家长会及有拆迁办出据证明的拆迁假按公假对待。
㈢ 在编教师产假有多少天
在编教师产假有98天。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3)公办学校教师产假扩展阅读:
各地政策:
一、广东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顺产的,98天;生育奖励假80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上海
产假:98天+30天(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2、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3、生育假30天(原先的30天晚育假改为生育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三、河南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次修正)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2、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㈣ 请问国家规定教师大龄产假多少天谢谢!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30天
㈤ 老师的产假包括寒暑假在内吗
不包括。女教师休产假时遇到寒暑假时可以顺延。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原文为: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此复。
(5)公办学校教师产假扩展阅读:
老师的产假与病假或法定节假日假期的关系:
1、产假与医疗期不可以共享。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但是,女职工在生育之前生病持续到生育的,病假终止,产假开始计算;产假期与疾病医疗期重合的部分仅能计算一次假期;生病持续到产假期满仍未康复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计算病假。
2.产假与法定假日不可以共享。
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固定时间期限,一般可以从预产期前15休假,到第98天截止,剖腹产可以延长,按自然天数计算,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
㈥ 国家规定女教师的产假是怎么算的
教师请产假规定:
根据《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㈦ 国家对教师产假遇到寒暑假有没有规定
产假遇到寒暑假是可以顺延的。
具体请参看如下: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教人函字(92)第01号函悉。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此复。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署期间,是否能延长寒署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署假期间,能否延长寒署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㈧ 国家规定教师产假是多长时间
一般是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内前可以休假15天;难容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8)公办学校教师产假扩展阅读:
一些地方为鼓励生育,会适当延长产假,并为男性配偶放陪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㈨ 2017年国家规定教师的产假时间是多少天包括寒暑假吗
劳动法规定只有98天,地方可能也有自己的奖励假,也可以归到产假中。寒暑假回对于学校教职工来说是由于工答作性质安排的休息日,并不是国家法定假日,所以说跟产假没有冲突。只能按照产假休息,能不能对重叠的假期另外安排补假就要看学校自己的规定与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经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1988年9月1日发布并实施。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㈩ 教师的法定产假是多少天
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国家并未单独规定教师版的产假权,所以教师按照通用规定享受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公办学校教师产假扩展阅读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