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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收取费用项目须向社会公示

发布时间:2021-03-16 09:41:59

『壹』 哪些民生新规9月将落地

全国中小学启用全新统编教材,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大规范民办学校办学,3大运营商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漫游费……初秋九月,一批民生新规正式落地施行,服务和保障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规矩矩方可平天下。

『贰』 9月有哪些新规开始实施

最大的就是取消手机漫游和长途费

『叁』 学校乱收费怎么投诉

一、关于学校乱收费怎么举报?

遇到学校乱收费,可以带着证据向当地教育局举报。

遇到学校或者老师给学生补课,收了费不给收费收据的等问题,举报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举报学校乱收费问题。也可以向媒体曝光,引起媒体采访取证。也可以打当地市长公开电话,举报学校乱收费问题。

教育部设立统一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二、可以举报的学校乱收费情况

有以下情况,可举报:

(一)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学校在军训期间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按招标价格收取军训服装费,不得加价。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按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定的校服统一采购操作规范程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

(二)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三)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幼儿免收学费、保教费,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四)各学校(含民办)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未公示的项目严禁收取。违者,严肃查处。

以上就是学校乱收费怎么举报的问题,希望能对各位家长和各位同学有一定的帮助。其实在上学的这个年纪,除了功课学习重要,劳逸结合也很重要。如果在生活中有乱收费的行为,也希望大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肆』 民办学校的资产变动程序

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只能按批准后的收费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和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人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机构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审批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机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公示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公示的范围主要为: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方式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通过教育收费的公示,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4)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经费,以保障正常的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至于教育机构用公共积累举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或编著教学研究书籍等,都属于教育机构自身建设发展范围,是本款规定所允许的。 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本法第3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主要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期保存。 民办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民办学校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并在审批机关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对民办学校进行财产财务审计,既是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措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机构的资产被侵占、分配、挪用、变卖或用于校外投资,引导教育机构科学、合理地使用其财产。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极度混乱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对民办学校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法人财产制度即法人独立财产制。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财产为基础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财产为对价从别人那里取得财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付其债务。拥有独资的财产也是法人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根据之一。在法律上,任何法人都要有独立财产,只不过因各类法人的情况不同,对独立财产的具体要求不同;但这均不妨碍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也正是由于法人财产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法人应当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就是我国法人独立财产制的民法渊源。民办学校从作为法人起,就享有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民办学校对其产权具有以下的法律涵义: (1)民办学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权还是归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独立财产制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 (2)民办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独立支配权,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为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独立的、自主的支配其校产,即对校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对使用权加以一定限制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其限制和排除的目的,在于保证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实施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出资人的财产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出资财产的流失。 (3)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校产的原投入者不能因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而随意从校产中撤回资产的投入。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后,具有学校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设立后,举办民办学校的有关组织、个人用于出资办学的财产即与举办者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财产属于学校法人财产,由教育机构直接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权利。举办者不得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财产,也不得随意从教育机构抽回。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通过收取学费、接受捐赠、取得校办产业收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均归民办学校所有。 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是指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仪器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或将民办学校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侵占或变相侵占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直接责任者。对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 本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这一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稳定的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证。对于确保教育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为此,本法从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民办学校向其就学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杂费以及住宿等学习期间必要的费用。 (2)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报有关部门备案。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只能按批准后的收费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和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人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机构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审批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机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公示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公示的范围主要为: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方式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通过教育收费的公示,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4)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经费,以保障正常的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至于教育机构用公共积累举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或编著教学研究书籍等,都属于教育机构自身建设发展范围,是本款规定所允许的。 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本法第3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主要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期保存。 民办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民办学校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并在审批机关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对民办学校进行财产财务审计,既是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措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机构的资产被侵占、分配、挪用、变卖或用于校外投资,引导教育机构科学、合理地使用其财产。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极度混乱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对民办学校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伍』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什么决定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5)民办学校收取费用项目须向社会公示扩展阅读: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陆』 2017年9月将实行哪些新规

中小学启用新版统编教材

教育部统一组织新编的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和历史三科教材,将于9月1日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所有地区初始年级投入使用。

新教材将义务教育阶段原品德课调整为“道德与法治”,强调德法兼修。语文教材加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教育和国家主权意识教育等方面的内容设计。历史教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分时期、分阶段展现。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9月1日起施行。《规程》指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主体设立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9月1日起实施。《名录》修订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强化污染预防作用,并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

政府采购应公开具体成交记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自9月1日开始,除按照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公开具体成交记录。

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要求工信部建立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全国4000家“月子中心”将实施统一标准

《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9月1日起施行。全国4000多家月子护理机构将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月子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簿等记录投诉的方式,在24小时内受理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顾客投诉。

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司法可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9月1日起施行。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解释》还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还就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外卖新规对配送细节予以明确

《外卖配送服务规范》9月1日起实施。《规范》明确规定外卖配送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资质,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规模化的配送队伍。在服务人员方面,要求配送人员宜年满18周岁,且应对配送人员进行身份审核。在实操层面,外卖配送员到达消费者门口应轻声敲门,若无人响应,应电话或短信联系消费者。外卖配送员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收取小费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1)

引用资料

  1. 9月新规新举.

『柒』 2017年9月1日起有哪些会影响生活的新规

8月马上就要过去,明天就将迎来金秋9月。明天起,又有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三大运营商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漫游费,从此全国通话一个价;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改革成果惠及全民;全国中小学生将开始使用新版统编教材…….

全国中小学启用新版统编教材




《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员工招聘和录用中存在“歧视女性”的单位,所在地妇联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捌』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8)民办学校收取费用项目须向社会公示扩展阅读: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须向社会公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民办学校的开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决定明确,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根据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开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开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玖』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人大通过了吗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02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修正案(草案)
(二次审议稿)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民办学校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三、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四、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五、将第五十条修改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六、删除第五十一条。
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第二款修改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配。”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除第六十六条。
十、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第六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修正案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效益和合理回报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设区的市和中央有关单位、高等院校、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学校和专家等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专题座谈会,听取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的意见,还到湖南、北京、上海、浙江和广东调研,并就修正案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1月2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律制度,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就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看得准、有共识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对这两类学校的划分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也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尚在探索中,建议不急于修法。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此次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0年以来,教育部推动在上海、浙江温州等地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及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两类学校的划分标准,增加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二是明确两类学校各自享受的优惠,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三是明确两类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配。四是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进行,对目前已经设立的民办学校作出相应过渡安排,在修正案中增加规定:“本修正案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决定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效益和合理回报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第三条至第五条、第七条)
此外,还对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并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拾』 怎么投诉学校乱收费

每个在中国读书的学生,都会遇到学校乱收费的情况。大到大学小到幼儿园,不过幼儿园就算了,乱收费你也没办法。

一般遇到学校乱收费的情况呢,我觉得首选是告诉家长。因为学生你很多事情没有办法做,所以学生遇到这种情况先告诉家长,不要擅自行动,后果你很可能承受不起。

那么如果不想告诉家长,我建议先打消协的电话,12315.但是消协一般情况下会推脱说不归他们管,然后让你去找省上。

除了消协那就是打给当地教育局了,这一般看情况,如果学校后台大。一般也是不会管的,和打消协是一样的。

以上的方法都不行的时候,你就可以联合你学校里的同学。写一份学校乱收费的具体情况,然后让同学和你都签上字。然后你就可以打给报社了,说说情况。万一报社报道了呢。

除了报社,还有其他的媒体之类的。反正怎么能增加曝光度怎么来。

有不少学校依然存在着乱收费的现象,如果大家遇到下面这几种情况,一定要及时举报

(一)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学校在军训期间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按招标价格收取军训服装费,不得加价。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按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定的校服统一采购操作规范程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

(二)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三)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幼儿免收学费、保教费,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四)各学校(含民办)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未公示的项目严禁收取。违者,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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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办学校收取费用项目须向社会公示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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