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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非民办企业审批地点

发布时间:2021-03-16 01:29:07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要在工商部门登记

只要有经营业务都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

❷ 求助!筹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手续过程!越详细越好!

一、申办资格 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申办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办学层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的职业教育经历; 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的理论教室和实习操作场所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其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5、有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在市(州、地)及其以下申办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自有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在省劳动保障厅申办的,办学规模必须是500人以上,办学层次必须是中级及其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自有固定资产应40万元以上(不含房地产),固定资产价值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财务独立核算; 6、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卫生条件。 三、申办材料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办学目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开设专业(范围)、办学层次(高、中、初)、法定代表人、办学规模等内容;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批准文件; 3、办学章程和学校发展规划; 4、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 6、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花名册及其资质证明文件、聘用合同; 7、教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有法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8、教学及实习设备清单; 9、办学经费证明,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10、其他办学有关材料。 四、设置标准 1、基本办学规模应达到200人以上。 2、管理人员 (1)校长(负责人)1人以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1人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或从事职业教育工作3年以上。 (3)办公室及财务管理人员2人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做财务工作的要具有会计资格证。 3、教师 (1)理论教师按1:40配备,每个教师最多只能上两个不同内容的课。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2)实习指导教师按1:30配备,应具有中专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并与其教学岗位相应原技术等级及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3)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4、场地 (1)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 (2)理论教学场地应具有与所开办规模相适应的理论教室,一般可按两个班级(100人)配备一个标准教室,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交替进行。 (3)实习场地一般按2.5平方米每人设置,可两班倒。 (4)具有满足师生食宿的食宿条件。 (5)以上教学、实习、食宿、办公等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5、设备 (1)办公设备,具有满足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 (2)教学与实习设备,具有满足教学和实习需要的设备。实习设备一般机械加工类可按6人一个工位,焊工、电工、电脑、美发、美容可按4人一个工位,汽车驾驶按12人一台车配备。其他视其所开工种专业另定。 6、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自编的要经过审定。 7、具有齐备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8、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须知 一、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实施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四、材料目录: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 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1、 教学管理人员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 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 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 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 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五、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六、办理程序:筹设学校申领→取有关资料→办学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实地勘察评估→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发放办学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无

❸ 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绍兴非民办企业审批地点扩展阅读:

民办非企业需要进行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❹ 搬迁民办非企业机构审批手续简单吗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变更需要以下材料:1、变复更申请书(须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等,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业...

❺ 如何在当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登记非企业俱乐部

体育具乐部营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

体育俱乐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俱乐部的业’务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俱乐部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批; (二)监督体育俱乐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俱乐部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俱乐部年度检查的初审,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俱乐部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应由业务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申请成立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俱乐部章程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教练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单项运动协会要求的职业运动员队伍; (四)有相应的后备力量运动员队伍; (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六)有符合标准的训练、比赛器材和场地; (七)有办公场所和运动员宿舍;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业余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俱乐部章程; (二)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教练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经费; (四)有固定的训练器材、场地;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健身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俱乐部章程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专(兼)职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经费; (四)有专用的符合标准的健身器材、场地;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体育俱乐部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住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请成立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俱乐部可向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成立体育俱乐部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训练、比赛场地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 (三)验资报告和经费来源证明; (四)负责人、教练员、运动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俱乐部章程; (六)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成立的有效文件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y批准成立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成立通知的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俱乐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即告成立,应按俱乐部章程开展活动,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体育俱乐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体育俱乐部变更法人代表、负责人时,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体育俱乐部要进行年度的检查、总结,年度检查、总结情况应书面报体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体育俱乐部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内容、终止或破产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单项运动协会负责体育俱乐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体育俱乐部应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体育俱乐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业务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处罚,直至撤销登记资格。

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或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
1、学术性社团: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2、行业性社团:各类协会、商会等;
3、专业性社团: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
4、联合性社团: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
5、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6、其他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等。
社团法人的特殊规定:
1、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人民团体,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大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工商业联合会等为社会团体法人。但这些单位的下级单位均需登记认可。
2、经国务院批准可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为社会团体法人。
3、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或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
1、民办教育单位。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民办医疗卫生单位。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民办文化单位。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民办科技单位。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民办体育单位。如民办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民办劳动服务单位。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办民政福利单位。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民办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人才交流中心等。

通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30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自用公务飞行、搜索救援飞行、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航空运动训练飞行、个人飞行与娱乐飞行活动。
第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取酬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l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已核准登记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取酬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和飞行器(包括降落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航空俱乐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20号)

C章 特殊的飞行运行
第91.217条 适航审定为初级类航空器的运行限制
任何人不得驾驶初级类航空器为取得报酬或租金而进行商业性载客飞行。
H章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第91.70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飞行。
第9l.733条 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
(a)除自由气球外,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必须在同一起降点完成,该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0千米。对于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的空中游览飞行,其飞行区域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必须包含在该区域之内。
(b)初级类飞机、滑翔机以及局方规定的某些特定型号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
O章 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台下列条件之一:
(a)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b)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漂浮和安全装置;
(2)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
(3)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
(4)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
第91.1303条 检查的要求
(a)在局方要求时,按照本章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任何人应当允许局方检查其飞行器是否适用于本章的规定。
(b)在局方要求时,超轻型飞行器的驾驶员或运营人应当提供表明该超轻型飞行器只遵守本章规定的可靠证据。
第91.1305条 偏离
需要偏离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任何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书面偏离批准文件。
第91.1307条 合格证和登记
(a)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证。
(b)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
(c)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
第9l.1309条 有危害的运行
(a)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b)任何人不得允许从超轻型飞行器上以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体。
第91.1311条 昼间运行
(a)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
(b)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5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问前30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30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
第91.1313条 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
(a)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应当保持警觉,观察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并且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所有航空器。
(b)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其他航空器产生碰撞危险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c)有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应当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无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
第9l.1315条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任何露天人群集会上空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17条 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
未经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19条 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
未经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机构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23条 地面目视参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25条 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
任何人不得在飞行能见度或距云距离小于本规则第91.155条要求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时运行超轻型飞行嚣。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371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l O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O日国家体委令第l5号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管理本地区的航空体育运动。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发布的航空法规及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有关航空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对本地区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对施放气球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范围,施放气球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三)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
(四)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五)施放的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六)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七)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l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2000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什么地方可以核实

办理登记证书的审批中心或者市或者区的民政局

❼ 成立民间非营利组织都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1、首先要有社会团体成立应有的条件。

2、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具体而言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首先由该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正式提出申请,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批准文件后,再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成立登记。

3、审批程序有:受理,审案,核准,发证,公告。

4、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齐全的申请文件(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筹备(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补充: 非营利性的组织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7)绍兴非民办企业审批地点扩展阅读:

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❽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应该到工商局还是民政局

至民政部门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为民办非企业的登记部门。

同时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综上述所办理民办非企业需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予以同意以后方可至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的设立以及登记工作。

(8)绍兴非民办企业审批地点扩展阅读:

民办非企业的办理事宜:

1、申请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2、许可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3、提交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场地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

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怎么办啊

方法如下: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9)绍兴非民办企业审批地点扩展阅读:

1、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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