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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14 16:15:42

Ⅰ 私立学校的管理

多年来,人们公认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存在政府“统得过死”的弊端。为此,舆论界不断发出教育行政部门“放权”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呼声。在此期间,也曾有不少“放权”举措出台,问题是至今仍未跳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死而再放”的怪圈。可见,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政府放权,还在于政府把权放给谁,怎样保证“放而不乱”?多年的教训表明,教育行政体制改革若没有相应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措施配套,很可能落空。
在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中学和小学先后实行的学校行政制度有:校务委员会制(1949-1952)、校长责任制(1952-1957)、共产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58-1963)、地方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1967)、学校革命委员会制(1967-1978)、共产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1984)、共产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4),以及校长负责制。这种演变过程,一言以蔽之,是经历在名副其实的校长负责制与名不副实的校长负责制之间长期徘徊之后,长期定格于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制”仿佛是1952-1957年间“校长责任制”的同义语。不过,其中也可能有微妙的差别。“校长责任制”意味着校长对委以责任的上级部门承担的责任,而“负责人”的含义近于“领导人”。只是这种差别甚微,可以不计。不过,这也不只是一个用语问题。因为尽管所有学校都少不了有“校长”岗位的设置,而在不同国家,校长的身份却不尽相同。关于这个问题,容后再议。
自然,“校长负责制”作为一种学校行政制度,不限于校长职责的设定,还包括相应的学校内部不同管理层级职能的划分。说到我国行之已久的校长负责制,其实,它实质上是“一长制”。有一句格言,叫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它至今仍广为流传,正由于它是这种校长负责制恰当的注释。
我国学校管理制度的沿革,虽然证明“一长制”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特殊的教育历史的选择,问题在于为了变革现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权下放给谁?如把权下放给校长而无完善、有效的学校自我管理与监督的机制与其配套,其结果究竟是“一放就活”还是“一放就乱”,势必取决于校长的人格,取决于校长的“好”与“坏”,而关于校长的选择,学校中的芸芸众生又无权过问,只能诉诸教育行政长官的决断。正由于这种格局不甚可靠,才使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学校管理体制”与“学校行政体制”似乎是同义语,其实,这二者是用不同视角看待同一问题。后者是行政学、法学概念,着眼于学校系统的结构与管理权限的划分,前者是管理学的概念,着重考虑的是学校系统的管理功能。尽管它们属于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两种不同的学校管理价值取向,倒都是考虑学校管理问题不可忽视的视角。这里依从我国习惯,权且称为“学校管理体制”。
涉及我国现行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自然宜从实际调查入手,而在实际调查之前,不敢妄言。这里所能做到的,充其量是通过对这个问题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揭示有关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主要层面和种种可能的选择,权作这方面调查与研究的参考。
所谓“学校管理体制”,主要指的是学校内部行政权力主体的构成、各级行政权力主体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的制度。无论是行政权力主体的构成还是行政权力的划分,都可能有不同的选择,从而显示出不同学校管理体制的区别;同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又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相关。一定的学校管理体制,首先是教育行政权力主体与学校行政权力主体之间权力分配的结果。
一定的学校管理体制对实现学校管理功能的影响,最为深刻,最为持久。因为个人在既定的体制面前往往无能为力,而一种旧体制的变革与新体制的建构,却抵得上无数个人努力的结果;然而学校管理体制即使有效,仍不意味着学校管理功能的自然实现。不过,这里只讨论学校管理体制问题。
私立学校(Private School)是指由私人或私立机构投资,由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批准,教育和政府的结合,解决更多侧重于教育公平问题的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和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因此,“培养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都必须坚持的办学方向。但是,部分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却有悖于此。因为私立学校强调升学率,整天抓文化课教学,忽视学生的能力和特长的发展以及培养,说严重一点,这就是抹杀学生的天性和纯真的心性和创造力。例如,对极少数私立学校,尤其“贵族学校”来说,究竟谁能享有受教育权,完全取决于金钱的力量。正象人们所评论的那样:“校门八字开,无钱莫进来。”又如在教学内容方面许多私立学校往往片面强调热门科目,而对诸如政治、道德、历史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关的科目和内容相当轻视,甚至根本就不开设;再如在培养目标上,有些私立学校口头上称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人才,而实际上却是以非常奢侈的生活和学习条件造就着一批“小贵族”。
如有的私立学校校长和教师的职责与义务不明,都是校长做主,虽然有时说讲民主,可最终还是校长一言堂。缺乏必要的制度管理;又如有的私立学校没有应设的董事会组织,其党、团和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也不健全等,即使有,也是形同虚设。

Ⅱ 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方针是

十七大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劳动者和建设者。

三、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2)对民办学校管理扩展阅读: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优化环境,综合施策。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鼓励改革,上下联动。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Ⅲ 您对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学习兴奋点和兴趣点。

是我这个民办高校毕业生平蹚世界500强20年的法宝。

Ⅳ 怎么样抓好民办学校的教学管理

(一)掌握正确的教学方向

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在教学中要加强思想品德教育,以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武装学生,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智力,加强素质教育,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及时提出调整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的措施,改进教学方法。

(二)坚持以教学为主的原则

以教学为主,是学校长期教育实践的经验总结,反映了学校工作的客观规律。坚持以教学为主,教学质量就提高,教育事业就兴旺。要坚持以教学为主,必须提高校长、教师以及全体工作人员对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明确教学是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现培养目标的大事,关系到学校存在和发展的大事。特别是校长,要从繁忙的行政管理工作中集中主要精力和时间去抓教学管理工作。

(三)认识教学的基本规律

教学的基本规律是教学规律中高层次、具有普遍性、起主导作用的规律。一般包括以下几条:教与学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规律;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规律;传授知识与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相互促进、统一发展的规律,教书与育人相统一的规律等。

(四)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

教学活动是教师与学生的双边活动,二者相互依存。只有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教的积极性和学生学的主动性才能推动教学过程不断向前发展。通过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掌握所学知识,提高技能,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五)加强常规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各级学校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教学,建立各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使教学工作有章可循,并按照要求进行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制订教学、学习、实习、实验、军训、课外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和停课。要正确处理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六)掌握教学原则

教学原则是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如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的原则与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的原则,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相结合的原则,传授知识与发展智力相统一的原则,量力性原则,直观性原则,巩固性原则,循序渐进性原则,启发性原则等。

(七)制定招生计划、编印招生简章、刊登招生广告、组织招生工作

自主招生是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显著特点,生源不仅是学校的财源,亦是实施教学的主体。每个学校只有保持适度的在校学生规模,才能开展教学活动。因此,规范、组织、实施好招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八)严格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一项经常、具体、细致的工作,量大面宽。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学生大多数实行宽进严出制度,淘汰率高,流动性大,搞好学籍管理尤为重要。学籍管理一般包括制订学生人学与注册、成绩考核、升级、留级、转学、退学、休学、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等有关管理规定及办法,并将各项制度的实施落实到位,坚持检查、考核和评比。

(九)其他教学管理

做好图书、资料、教具、设备、仪器以及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等。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师生生活,为教师安心教、学生安心学提供保证。

Ⅳ 与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处是依据新《民促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第二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三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第四处是新《民促法》第五十六条中,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处是国务院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5)对民办学校管理扩展阅读: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Ⅵ 私立学校管理制度如何

这个没有标准的,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管理规范,报名前可以通过一些论坛里了解学校基本信息,包括资质办学时间,教学质量,以及其他的各项指标 有时间一定要实地考察,每一家选好的学校都要实地考察。

Ⅶ 国家对民办教育收费是如何管理的

一、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
1.全面落实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含教学点,以下同)的管理职责。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学所在区提出独立办学申请且达到办学条件的,所在区应依法审批,不得额外设置门槛;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目前暂时达不到独立办学条件、以原审批区培训机构名义办学的,要严格履行备案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办学场地所在区与原审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依法加强管理。自2014年专项治理后,培训机构不再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凡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办学所在区应将其作为无证办学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报请属地政府并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加强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调查清理。中心城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结合专项治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清理结果。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管理
1.落实培训机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备案管理。培训机构凡发布宣传广告与招生简章的,应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同时,要切实加强事前审查及事中、事后的指导与监管。
2.切实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利用名校名师的名义进行宣传招生,不得有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得故意欺骗或误导家长与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培训机构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开展宣传,依法处理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简章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办学许可证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情况,对所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和内容进行清理规范,不得出现无具体业务范围及办学内容规定的培训机构。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指导所属培训机构进行“亮证”办学,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任何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准事项;不得擅自开展办学许可证上未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1.坚持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自主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培训机构合同管理。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与学员(或未成年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合理原则,杜绝出现免除培训机构责任、无理加重学员责任、强行排除学员权益的霸王条款。
3.妥善处理培训机构的学员退费。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维护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培训机构向学员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与学员因退费出现纠纷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协调涉事培训机构积极处理。调解无效应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培训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推动行业自律,体现社会责任。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自律公约》,不得以各类义务教育成绩与培训入学挂钩,不得举办与义务教育升学相挂钩的培训班,不得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提供考试等服务,不得有奥数、学科竞赛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任职教师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教师,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与手续。各培训机构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务工合同,明确双方的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任职教师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自身职责与职能,按照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管理职责。对所属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别提出实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努力维护我市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每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登记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发现、处理未经审批的无证培训机构。需要进行取缔的,应报告属地政府并提请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八、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所审批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情况、检查清理的相关情况、辨别合法培训机构的方法及渠道、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经济纠纷后的处理权限及流程等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有关媒体加大公示公告等宣传的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社会公众对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的知晓率,方便学生及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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