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公私小学 > 河南省原民办教师待遇

河南省原民办教师待遇

发布时间:2021-03-08 19:04:44

Ⅰ 原民办教师的好消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教齡的民办教师能领养老补贴吗

那要看你是否符合领取对象的条件,不同地区的领取对象不一样。

譬如说河南,补贴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以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民办教师,可以先进行教龄认定,待本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自愿申请,在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中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通知要求,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在认定工作自查、复查结束后,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养老补贴。各地最晚应于2014年春节前启动养老补贴发放。按照规定,养老补贴标准按教师教龄发放,教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补贴10元。

此外,对于个别漏报、补报原民办教师的认定申请,各地在2014年5月1日前可予以受理。2014年5月1日截止后,可在当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公示。

(1)河南省原民办教师待遇扩展阅读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补贴。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意见指出,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参考资料

我省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春节前发放_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贴_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Ⅱ 请问最近河南省对民办教师有什么政策或补助

全国除了几个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以外,其他地方均没有政策解决,还是找找上级有关部门才是!

Ⅲ 国务院对原民办教师待遇的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 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拓展资料: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具体内容见《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

上述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国发[1993]79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附表三执行。

2.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增资制度、奖金制度、岗位津贴制度,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执行。

2.深圳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基础工资,按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按此次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工龄工资,按全国统一的标准执行;职务工资,按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的年限规定,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岗位工资,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改岗位工资的年限规定,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三执行。

(3)实施的其它内容,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与实施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单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具体内容见国发[1993]79号文件。

上述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国发[1993]79号文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至附表十八执行。

2.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办法和工作人员的正常增资制度、奖励制度,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任职(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套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的年限规定,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技术工人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档次;普通工人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等级工资档次。套改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等级工资的年限规定,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三执行。

(3)实施的其它内容,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特区津贴制度与实施

(一)特区津贴制度

1.经济特区建立特区津贴制度。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特区津贴暂按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工资高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水平确定。

2.在经济特区之间调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按调入单位的标准执行;调离经济特区后,其特区津贴即行取消。

3.特区津贴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安排,各经济特区不得自行调整。

4.特区津贴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实施。

(二)特区津贴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特区津贴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根据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工资数额确定。凡工资套改的增资水平超过国家的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的,在特区津贴标准中相应核减。特区津贴的发放,要适当拉开差距,不得平均发放。特区津贴标准,由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

2.深圳特区津贴的实施

鉴于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以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不同于全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深圳经济特区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按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数和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确定。特区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

五、其它有关政策

(一)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深圳、厦门经济特区从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等十六市行政级别问题的通知》(中编[1994]1号)明确为副省级起,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比照国务院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办法处理。

(二)凡本方案中未另行规定,均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经济特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总量,不得自行其是。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经济特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驻经济特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经济特区要根据《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报送人事部审批。

本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网络-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Ⅳ 河南省原民办教师的教龄补贴什么时候能够提高呢

这个我们老百姓谁也不知道,不知道现在还有民办教师吗?我以为早就没有了呢?除非是私立学校里面,国办学校也还有民办教师吗?

Ⅳ 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以当地教育局出台的文件为准。

以鹤壁为例: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10月。

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5)河南省原民办教师待遇扩展阅读

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

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Ⅵ 求关于河南省民办教师有什么补助政策

你好,戚家军为你答题:
《河南省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决定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以保障为河南农村基础教育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民办教师可共享发展成果。符合条件原民办教师按教龄每满1年每月可领10元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原民办教师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意见》下发当月。其中,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如何筹措?《意见》指出,河南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凡年满60周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均可享受如何认定?《意见》指出,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其中,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意见》明确规定,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该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其中,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列入适用对象。

希望能够帮到你。

Ⅶ 河南原民办教师领取退休补助金,为什么要先交4,5万块钱,交不起难道就不给补助了吗,那他们的付出就等于0

所有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都需要先参保缴费,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这个不光是教师,企业职工也是一样的。
他们以前的付出没有任何人能抹杀的。但他们上班的时候不是也获得了相应的待遇了吗??
企业职工(包括现在的职工)上班要劳动,然后获得工资,但同时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能保证他们在退休的时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Ⅷ 河南省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到你爷爷户籍所在的县、区教体局和人社局问一下。

Ⅸ 教育部对原民办教师工资最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Ⅹ 河南省的民办教师有什么相关补助政策

现在国家没有出台任何补助政策,部分省市对民办教师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的出台了政策。
这个只能等待河南省出台政策。
一般应当是当年整顿时登记在案的民办教师,并且不是自动离职。已经转岗的也不符合

阅读全文

与河南省原民办教师待遇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小学语文长城课程导学 浏览:795
公办和教办 浏览:69
上海高职院校公办 浏览:949
廉江市第九小学校长 浏览:264
1984年小学5年级几门课程 浏览:536
中小学生物考试总分 浏览:582
运城小学入学难吗 浏览:245
中小学劳技活动制度 浏览:328
大祥区公办幼儿园 浏览:909
2019宁波中小学生招生 浏览:887
小学六年级语文教材教法分析 浏览:500
学习小升初 浏览:523
苏教版一年级语文下知识点讲解 浏览:65
小升初美术试题及答案 浏览:513
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上第七单元教材分析 浏览:244
小升初语文附加题 浏览:93
育才中学公办 浏览:616
小学书法公开课教案 浏览:751
陪伴中考作文开头结尾 浏览:87
教师节金 浏览: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