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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教學設計

發布時間:2021-01-26 13:39:26

⑴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特點有哪些方面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兩個顯著特點:
一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專導下的自屬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機關都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都必須服從中央統一領導.
二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

⑵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和什麼的結合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化是民族自治和黨的領導相結合的,這個要聽從黨的領導,因為共產黨是為勞苦大眾謀福利的呀。

⑶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好處

1、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
民族區域自治以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為基礎和版前提,是國家集中統一領權導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有機結合。它增強了民族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人民把熱愛本民族與熱愛祖國的深厚感情結合起來,更加自覺地擔負起捍衛祖國統一、守衛邊疆的光榮職責。
2、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得以實現。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保證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權,自主管理地方內部事務。
3、有利於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自治地方以一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族為主體,同時包括居住在當地的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這使各民族人民的聯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民族隔閡。
4、有利於社會主義事業的蓬勃發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能夠更好地結合本民族、本地區的特色,民族的特殊利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協調起來,充分發揮各民族、各地區的特長和優勢,調動各民族人民參與國家建設的積極性、創造性。

⑷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都是什麼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里,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

2、「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選舉的成員組成居民(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制度。

中共十七大將「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首次寫入黨代會報告,正式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起,納入了中國特色政治制度范疇。

(4)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教學設計擴展閱讀

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國在歷史上長期以來就是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中國境內各民族逐步匯合成了中華民族。

2、長期以來中國的民族分布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長期的經濟文化聯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適宜於合作互助,而不適宜於分離的民族關系。

3、我國人口、資源分布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和國家的繁榮、昌盛。

4、自1840年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著反帝反封建、為民族解放而奮斗的共同任務和命運。在共御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長期斗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休戚與共的親密關系,

形成了互相離不開的政治認同。這就為建立一個統一的新中國,並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⑸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特點是( )。

D.民族自治權利的廣泛性

⑹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含義

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性質、地位和構成。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和人民政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又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原則與其他地方國家機關一樣,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對本級人大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對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要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
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民族構成,作了特殊規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2)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職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行使一般地方同級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外,還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製定的關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織、活動原則、自治機關的自治權以及自治地方經濟、文化重大事項的全面性的規范性文件。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關於某一方面具體事項的規范性文件。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2.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的變通執行和停止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該上級國家機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給予答復。
3.自主地管理地方財政。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國統一的財政體制下,通過國家實行的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級財政的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佔比例高於一般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余資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地方的各項開支標准、定員、定額,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自治區制定的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報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以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經濟建設事業。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在堅持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努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鼓勵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保護、建設草原和森林,組織和鼓勵植樹種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壞草原和森林,嚴禁在草原和森林毀草毀林開墾耕地;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保護本地方的自然資源,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地方的企業、事業。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展邊境貿易。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地方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合作組織。
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掃除文盲,舉辦各類學校,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採取多種形式發展普通高級中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根據條件和需要發展高等教育,培養各少數民族專業人才;為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以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保障就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辦學經費和助學金由當地財政解決,當地財政困難的,上級財政應當給予補助。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方面扶持少數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編譯和出版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民族文化事業,加大對文化事業的投入,加強文化設施建設,加快各項文化事業的發展;組織、支持有關單位和部門收集、整理、翻譯和出版民族歷史文化書籍,保護民族的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繼承和發展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葯和民族傳統醫葯,加強對傳染病、地方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和婦幼衛生保健,改善醫療衛生條件;自主地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增強各族人民的體質;積極開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協作;自治區、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規定,可以和國外進行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根據法律規定,制定管理流動人口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實現人口、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6.組織本地方的公安部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7.使用和發展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8.培養幹部、專業人才和技術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並且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錄用工作人員的時候,對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採取特殊措施,優待、鼓勵各種專業人員參加自治地方各項建設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招收人員時,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並可以從農村和牧區少數民族人口中招收。
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關系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⑺ 如何完善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得以實現,有利於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蓬勃發展。在當今我國,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和進步,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是促進民族自治意志的提升、自治能力的提高的基礎性條件。加大民族自治地區經濟的發展力度,縮小與東南沿海發達城市的距離,才能更加有利於的促進各民族的團結。
2、注重對少數民族地區人才的培養
21世紀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少數民族地區也不例外。完善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才培養機制,調整人才機構,提高人口素質,是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重中之重。以人才帶動經濟文明的發展,促進政治文明的進步,還要充分發揮少數民族幹部的作用。
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需要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一個長期的艱巨的任務,是一個持久的過程,有關機構要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及時發現矛盾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有關專家學者也要做到學有所用,研有所用,將理論與實踐做到較好的結合,促進各民族的團結與融合,推動各民族的繁榮與發展,逐步完善我國的民族政策。同時也要發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把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來,把各族人民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把各族人民的聰明才智發揮出來,共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⑻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如何建立起來的

(2010·荊州)新抄中國成立初期,黨中央決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2014·荊州)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材料反映出新中國重要的政治制度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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