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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意識和保密常識教育考試試題

發布時間:2021-01-26 15:24:26

①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四章 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條 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考核機構都應當建立試卷保密室,用於存放啟用前的國家教育考試試卷。考試實施期間,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同時作為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三條 省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省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上一 級教育考試機構和同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每次使用前,當地教育考試機構須自查並報同級公安、保密部門檢查批准,同時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使用期間接受上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及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試卷保密室必須設在樓房的第二層以上,房間必須是鋼混(或者磚混)結構的套間,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備鐵門、鐵窗、鐵櫃,套間的外屋供值班巡邏人員使用,人屋用於存放試卷,內外屋之間須安裝防盜門,應當保證外屋可觀察到內屋情況。鐵櫃數量以能夠滿足分科存放全部試卷為准。試卷保密 應當配備報警和視頻監控設備,並保證這些設備在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一直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試卷保密使用期間的監控資料由教育考試機構至少應當保存到考試結束半年。試卷保密室的設置應當考慮到值班人員就餐、用水、衛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五條 試卷保密室至少設置兩道鎖,分別為:內屋門鎖和鐵櫃門鎖,鑰匙分別掌管。
條件允許,還應當使用密碼鐵櫃。掌常鐵櫃密碼的人員不得同時掌管鐵櫃鑰匙。
試卷保密室在非試卷保存期間一般不應挪作他用。如確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啟用前必須更換內屋門鎖和鐵櫃鎖,密碼鐵櫃必須更換密碼。
試機構應當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保密室的工作,監督本工作規定的執行。
縣級教育考試機構在開考前保管試卷不得超過兩天。邊遠交通極不方便地區必需超過兩天以上保管時間的,應當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准。
第十七條 試卷保密室應當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參見附表一)。
第十八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人員配備如下:
(一)負責人兩名,其中一名必須是當地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
(二)值班巡邏人員四人以上(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
(三)如有密碼鐵櫃,則需安排專人掌管密碼(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密碼可由兩人分別掌管一部分。
第十九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值班巡邏人員及鐵櫃鑰匙(密碼)掌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
(二)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行政或者考試機構、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員;
(三)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試卷存放期間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試卷保密室內屋門鎖鑰匙,另一掌管鐵櫃門鎖鑰匙;
(三)負責試卷的接收、保管和發放工作。試卷接收和發放應當當面清點試卷袋數量,核實科目,檢查試卷袋密封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接收和發放記錄(參見附表二)。
第二十一條 值班巡邏人員的職責:
(一)晝夜值守,實時監控試卷保密室內屋的情況;
(二)負責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填寫值班記錄表;
(三)負責試卷保密室外圍的安全保衛,每半小時應當派出兩人對試卷保密室周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
(四)隨時向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報告保密室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漏封、破損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考試的試卷,試卷保密室負責人須報告當地教育考試機構有關負責人,經批准後,指定專人(兩人以上)進行技術處理,並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對接觸外漏試題內容的人員應當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第二十三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學習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熟悉試卷的收發要求和手續。每次進行接收、分揀、分發等工作時,必須逐袋清點,數量符合要求後辦理相關手續。應當特別注意對備用試卷袋的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自試卷運抵各考區起 ,當地教育考試機構必須安排人員晝夜在試卷保密室進行值班巡邏。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及值班巡邏人員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值班期間嚴禁在試卷保密室會客、吸煙、飲酒、文娛活動、私自使用電話;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試卷密封包裝;
(四)不得將試卷保密室的鑰匙轉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碼;
(五)拒絕他人索用試卷保密室門、鐵櫃鑰匙,拒絕代領試卷;
(六)在試卷保管期間,教育考試機構按規定逐級上報試卷的安全保密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保密部門應當成立聯合檢查組,每半天對試卷保密室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二十六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發生全國統一考試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門,並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同時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報教育部。
第二十七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不執行本工作規定,發生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責任。

② 教師需要具有保密意識和保密常識

1、教師需要來具有保密意識和保密常識自。
2、普通教師的工作就是執行學校領導部門下達的教學任務,一般不會涉及到保密的事情。
3、但是,隨著教師自身水平和職稱的提升,會涉及到一些機密性的文件和事務。機密性的事情泄露可能會產生難易估計的影響,有時候不是個人能承擔的起的。
4、所以不單單是教師,任何職位,都是需要保密意識和常識。

③ 保密常識知多少

國家對公民保密有哪些規定?

1. 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規定;

2. 《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3. 《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4. 《保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措施。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是什麼?

保密法列舉了12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嚴重違規行為,這些違規行為導致保密措施失效,國家秘密失控,保密技術防護體系受到破壞,嚴重威脅國家秘密安全。這些行為是:

1. 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2. 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3. 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4. 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5. 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 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8.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9.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10. 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11. 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12. 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保密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如何區分國家秘密與工作秘密?
1. 利益主體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有關國家機關,一旦泄露僅對有關國家機關履行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職責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國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國家,一旦泄露會對國家的整體利益造成危害;

2. 確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確定以各級國家機關自行確定為主,對少數中央國家機關有統一規定或明確授權的,才從其規定;國家秘密的確定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在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制定和頒發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范圍內操作,不得隨意確定;
3. 標志不同。屬於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載體,可以以「內部」作標志,不得標上國家秘密的密級標志;
4. 管理不同。各級國家機關對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參照國家秘密的管理辦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規范。例如,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機要郵政,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傳遞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則沒有統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機關自行選擇;
5. 適用的法律不同。對工作秘密加以保護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是《國家公務員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對工作秘密給予法律保護;而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則適用《保密法》,不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還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6. 責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後,有關責任人只承擔行政責任,只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而泄露國家秘密,則要根據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及其他情節確定有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的,可以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由於工作秘密與國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同,一旦發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在范圍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別。因此,對工作秘密的保護力度要明顯小於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別都由此而來。

使用手機有哪些保密要求?

1. 不得在手機通話中涉及國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機發送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2. 不得攜帶手機等移動終端參加涉密會議或進入涉密活動場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3. 不得在涉密場所使用手機等移動終端進行錄音、照相、攝影、視頻通話和寬頻上網;
4. 不得將手機等移動終端作為涉密信息設備使用或與涉密信息設備及載體連接;
5. 涉密人員嚴禁在申請手機號碼、注冊手機郵箱或開通其他功能時填寫機關、單位名稱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核心涉密人員的工作單位、職務等敏感信息,不得啟用手機的遠程數據同步功能;
6. 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使用的手機應經過必要的安全檢查,盡可能配備和使用專用手機,不得使用未經入網許可的手機和開通位置服務、連接互聯網等功能的手機;
7. 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的手機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並在指定地點維修。無法恢復使用的手機應按涉密器材銷毀。
保密技術防範常識有哪些?

1. 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及網路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2. 不得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優盤等移動存儲介質;
3. 不得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路上的數據復制到涉密計算機及網路;
4. 不得違規設置涉密計算機的口令;
5. 不得擅自在涉密計算機上安裝軟體或復制他人文件;
6. 不得將無線外圍設備用於涉密計算機;
7. 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通過普通郵寄渠道寄運或違規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 不得擅自攜帶涉密筆記本電腦及移動存儲介質外出;
9. 不得擅自將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復印機等辦公自動化設備交由外部人員維修;
10. 不得將未經專業銷密的涉密計算機等辦公自動化設備出售、贈送、丟棄;
11. 不得將處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體機與普通電話線路連接;
12. 不得在涉密場所中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上配備和安裝視頻、音頻輸入設備;
13. 不得將手機帶入重要涉密場所;
14. 不得在連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涉密信息;
15. 不得在非涉密辦公網路上存儲、處理涉密信息;
16. 不得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登載涉密信息;
17. 不得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計算機處理涉密信息;
18. 不得使用個人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存儲、處理涉密信息;
19. 不得將未經保密技術檢測的辦公自動化設備用於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20. 不得使用普通傳真機、電話機和手機傳輸或談論涉密信息。
(文章來源:中國保密在線網)
從幾起案件看互聯網泄密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郵件、QQ、微信等層出不窮,極大地方便了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但相伴而生的泄密事件呈上升態勢,由於其傳播時間迅速,傳播范圍廣泛,造成的危害十分巨大,應當引起高度警惕。

電子郵件泄密

2011年12月,某市保密局對市直機關及其所屬機構開展了一次保密抽查,重點檢查辦公網路使用、存儲介質管理、網站信息發布等。檢查中發現,該市發改委交通能源處工作人員使用互聯網辦公,文件資料傳遞均通過126電子郵箱收發。檢查組當即要求該處工作人員斷開所有辦公計算機與互聯網的連接,發改委保密辦將電子郵箱內存儲的文件資料進行了備份。經鑒定,交通能源處工作人員使用的5個126電子郵箱存儲、傳遞過7份秘密級文件資料,此外還有部分工作秘密和內部信息。據了解,該市發改委交通能源處與轄區各區、縣相關部門日常來往大量業務資料、統計數據,同時也傳達少量下發文件,因辦公專網正在建設過程中,經處務會集體研究,決定在專網驗收合格前暫時使用互聯網電子郵箱傳遞各類文件資料,並給處內所有工作人員統一申領了連續編號的126電子郵箱。事後,該市發改委給予交通能源處處長邱某行政降級處分並調離該處,副處長馬某行政記大過處分,對使用互聯網電子郵箱辦公的其他3名工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分管該處的發改委副主任袁某因負有領導責任被給予行政警告、黨內警告處分。

微信泄密

2013年底,多個微信群中傳播著一份涉密文件的影印件,造成嚴重泄密。有關部門立即介入調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經查,10月下旬某日,某單位在內部招待所組織集體學習某會議精神,涉密人員劉某在個人房間中閱讀、學習某涉密文件過程中,接到同事鄒某發來的聊天微信。在鄒某的要求下,劉某用手機將有關內容拍照後,通過微信發給了鄒某。此後,鄒某又將文件照片整理成較為完整的文檔,出於資料共享的目的,通過微信發送給好友王某,王某又傳遞給其朋友和同事,王某的朋友和同事又通過微信在較大范圍內傳播擴散,造成該涉密文件大范圍泄露。事件發生後,劉某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鄒某受到撤職處分。

QQ泄密

2013年10月,某重要涉密文件在互聯網上被泄露。經查,刊登該文件的是某縣一所中學的門戶網站,文件來源於學校所屬的縣教育系統QQ群。該QQ群是縣教育局辦公室為方便發布通知、傳達文件,組織各中小學辦公室主任組成的。10月下旬,該縣教育局辦公室主任馬某為及時組織傳達某會議精神,向縣委某部門辦公室主任周某索要市委有關部門的會議文件。周某手中的文件則來自其上級某部門辦公室主任洪某。是洪某在明知該材料屬於國家秘密的情況下,要求辦公室副主任王某通過QQ在線傳遞給周某的。周某收文件後,在縣委組織的會議上進行了發放,並於會後通過QQ郵箱傳遞給馬某,馬某又將該文件上傳至QQ群共享文件夾中,供各中小學傳達學習。某中學辦公室主任從QQ群文件共享中下載了該文件,刊登在學校門戶網站中,造成泄密。事件發生後,洪某、周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王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有關部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了誡勉談話,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互聯網電子郵箱泄密的警示

上面所提到的幾個案例集中反映出責任人員的某些共同特點:一類責任人員抱有僥幸心理,認為使用互聯網臨時或少量傳遞國家秘密不會導致泄密,部分「保密意識較高」的機關、單位人員還對文件資料加密後傳送,殊不知僅是行為本身已構成嚴重違規;另一類責任人員存在技術盲點,個別涉案人員甚至認為在收件人收到涉密文件資料後,立即將雙方信息記錄予以刪除就可以避免泄密,全然不知互聯網服務商的伺服器內仍然保存著全部郵件副本。其實,避免發生這類泄密事件也很簡單,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涉密,只要徹底切斷國家秘密信息與包括電子郵箱在內的互聯網之間的聯系,堅決杜絕使用電子郵箱傳遞國家秘密,也就根本封堵了這一泄密渠道。

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教密[2001]2號,2001年7月9日)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教育工作中的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
(一)絕密級事項:國家教育全國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

(二)機密級事項:1.全國性學潮的防範預案、處理措施及綜合情況;2.教育系統秘密結社情況及處理措施;3.影響社會和高校穩定的重大敏感問題的動態和反映;4.全國教職工罷教、遊行等突發事件的防範預案、處理措施及綜合情況;5.國家教育省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6.全國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調整方案;7.高等學校特殊專業教育的統計資料;8.國外留學人員和來華留學人員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員及其處理意見;9.參加國際組織和對外交往活動中,為維護國家主權和聲譽的斗爭策略;10.駐外教育機構從特殊渠道獲取的駐在國針對我國派遣留學生、研修生、訪問學者等有關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調整的分析、建議及國內的批復和採取的對策;11.對台教育交流的內部政策及管理規定。

(三)秘密級事項:1.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和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命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2.國家教育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3.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後的評分標准;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職工罷教、遊行等突發事件的綜合情況;5.不宜公開的出國留學人員選派計劃和國外留學人員的黨務工作情況;6.不宜公開的雙邊、多邊教育交流項目(含備忘錄);7.國家安全部門錄用高校畢業生的綜合情況。

第四條 高等學校承擔國家涉密工程科研項目和課題,以及經省部級以上批准立項的涉密科研項目和課題,其密級按主管部門確定的密級或國家科技保密規定執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其密級按有關部門的保密范圍確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何種密級的不明確事項,由教育部確定。

第五條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掌握,不得擅自擴散和公開:1.未公布的全國教育統計資料、年度計劃和發展規劃;2.未公布的教育經費預決算及教育經費使用情況;3.擬議中的機構、人員調整意見、方案及幹部考核、晉升、聘任、獎勵、處分等事項的內部討論情況及有關材料;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掌握的教育社情動態情況;5.考試後不應公開的試題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檔案材料;6.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和地區(市)級統一考試試卷的印製、存放、保管、運送等事項;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內部文件和資料;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1989年12月12日國家教委、國家保密局印發的《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89]教密字001號)同時廢止。
如何防止在對外合作交流中泄密
近年來,隨著綜合國力的增強和國際地位的提高,我國在政治、經濟、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數量明顯增多、層次不斷提高、范圍持續擴大,對外合作交流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情況不斷增多。一些單位在開展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時,並未嚴格執行保守國家秘密的有關規定,保密管理不嚴,給外方獲取我國家秘密(或內部)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機。從外部原因看,極少數外方借合作之名,行竊密之實,利用一些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對外合作交流的迫切願望,千方百計竊取我國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從內部原因上看,一些與外方合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保密觀念淡薄,保密管理不嚴,給外方獲取國家秘密(或內部)信息以可乘之機。

對外合作交流中發生泄密,歸根到底還是我們的內部管理出現了問題。只有不斷加強內部保密管理,進一步完善管控措施,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泄密問題的發生。具體而言,要做好以下幾個環節的工作。

第一,認真評估,把好立項關。應將保密審查作為立項前的一個必經程序。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應盡量避免由外國組織、個人承擔或參與合作。如果必須由外方承擔或參與合作,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不得擅自將涉密項目發包給外國組織或個人,也不得擅自與外國組織或個人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科研合作。
第二,規范審批,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在對外合作交流中向外方提供資料,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實際出發,權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適度的原則,嚴格按照《對外經濟合作提供資料保密暫行規定》的要求,明確提供范圍,嚴格保密審查。對必須提供的國家秘密,能經過技術處理並符合實際需要的,應採取技術處理措施,不能採取技術處理措施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單位批准。經批准提供國家秘密資料時,應當以簽訂保密協議等方式,要求對方承擔必要的保密義務。

第三,切實履行相關保密義務,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對外合作交流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對外提供國家秘密,應當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與接收方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擔保密義務。協議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對外提供的國家秘密事項及理由,承擔的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對外合作交流的有關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保密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違反協議的情形或存在威脅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隱患,並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加強管理,強化內部保密管控措施的落實。一是要劃定本單位的保密范圍,明確單位涉密內容及可對外公開資料的范圍。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嚴格執行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有關規定。二是加強對單位內部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認真執行《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採取簽訂保密承諾書、參加保密培訓等多種方式,明確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嚴格執行與外方接觸的紀律要求。三是加強對單位要害部門部位的管理,及時劃定安全區域,強化人防、技防措施,發現情況及時報告。四是加強涉密載體的管理,防止涉密載體流失,尤其要注意加強涉密計算機、網路及移動存儲介質的保密管理。

(文章節選自:中國保密在線網)

http://news.gzu.e.cn/s/18/t/841/cf/6f/info53103.htm

④ 求專業技術人員保密意識和保密常識教育考試試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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