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公私小學 > 利民辦公室

利民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03-16 16:59:48

❶ 工作單位辦公室冬天室溫有規定要求嗎

不得高於20度。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公共建築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通知》

所有公共建築內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除醫院等特殊單位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溫度有特定要求並經批準的用戶之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於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於20攝氏度。一般情況下,空調運行期間禁止開窗。

各地可在確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進一步制訂具體的控制標准。各級國家機關要帶頭厲行節約,嚴格執行空調溫度控制標准,發揮表率作用。

(1)利民辦公室擴展閱讀

充分認識合理控制空調溫度的重要意義

多年以來,我國公共建築的空調管理比較粗放,空調溫度設置不盡合理,導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資源浪費,增加了環境壓力,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標不相適應。

實踐表明,合理設置空調溫度,科學管理空調的運行,既能提供比較健康、舒適的室內環境,滿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學習需要,又能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加強空調使用環節的節能環保工作,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共識和通行做法。

我國人口多、底子薄,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任務十分艱巨,目前節能減排的形勢十分嚴峻。今年夏季用電高峰即將來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提前謀劃,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空調節能工作。

❷ 急呀~~~~~

案例: 寒假過去又開學了,初一( 3)班郭老師在學生報到注冊的時候,又強調了發型問題。說實在話,"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麼樣的發型本來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現在許多學校又都把它當做一件不小的事來抓,其原因是指揮中學生留什麼發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學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學生以他們的形象來定位,結果生源不擇優校的學生常給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覺,郭老師強調發型問題是有原因的。
三天過去了,班裡的男生蘇某還是留著長長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學後,郭老師把他叫到辦公室。教師問:"老師給全班同學提的發型要求你知道嗎?這也是全校統一的要求,你知道嗎?""知道。"學生低聲回答。"知道?知道為什麼還不動?"聲調里老師帶著幾分氣。"我家裡不讓理,我也沒辦法。"學生理直氣壯。就這樣,師生對話的火葯味越來越濃。最後,老師拉開抽屜順手拿出一把剪子,嘴裡說著那我替你理吧,話到手到,蘇某中間的一綹頭發已剪下來了。蘇某一邊護著,一邊說:"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說完跑出了辦公室。

蘇某回到家的時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見兒子捂著頭走進來便大聲喝問,以為兒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當聽完事情原委後便借著幾分酒力,怒沖沖跑到學校興師問罪。見到郭老師開始還較理智,後來便破口大罵,在場的老師都為之瞪目。

正當大家紛紛上前勸解、家長還不依不饒的時候。一位兩鬢銀白、馬上要退休的女教師喬某走上前去,嘴裡說著"讓你無法無天"隨手就給了蘇父一個嘴巴,不知是這巴掌的功效還是蘇父的酒也該醒了,反正此後罵聲聽不見了,只是聽到蘇父反復強調:"正月里理頭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憑什麼給我孩子剃陰陽頭……。"此時外面已圍了不少人,為了化解矛盾,年級主任便把他們帶到校長室。

校長熱情地接待了他們,說來也巧校長剛剛學完有關教育法學的課程,聽完大家的陳述,覺得這是個比較典型的案例,藉此也是對大家進行法制教育的好機會。校長認為,化解矛盾的最好辦法是學法,使他們各知其錯。校長先對家長講,您看見孩子被剃了頭心裡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見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學校來吵鬧、辱罵教師是不允許的,這是違法行為。校長說著打開《教師法》翻至第35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賂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長說完征詢家長意見:"您看咱這問題在學校解決好還是換個地方解決好?"家長趕緊表示自己錯了,願意賠禮道歉,說著站起來給郭老師深深鞠了一躬。

接著校長轉過身來對郭老師說:"您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工作認真負責是好的,但採取的方法不當,對學生的人格不夠尊重。"校長打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找到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就這一點來說,郭老師應該向學生道歉。此時郭老師已為自己一時間魯莽感到內疚,借著校長的話,誠懇地向學生和家長表示了歉意。 對老師喬某,校長笑著批評她說:"您站出來主持公道,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該用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如果這樣下去那不就亂上加亂了嗎?"喬老師為人豪爽當即向家長道歉,並表示校長批評得對,自己遇事不冷靜,確實不應該。

案例分析: 對於本案中發生的行為,這位校長依據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經很清楚了。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需要看到的是,在學校教學活動中發生的類似事件比較普遍,象老師強行給學生剪發的事不僅僅是這一位老師的行為,家長到學校來"興師問罪"的事也多見於很多學校,當發生這類事情的時候,應該依照現有的法律來處理,雖然不是所有行為都有相應的具體法律條文,但我們也可以比照一些類似條文或者法律精神來解決,知法、懂法,具備法律意識是對每個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靜思考,注意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對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程序非常重要,同時這也是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於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之使用竹製教鞭拍擊學生陳某桌面,以示教訓陳某,不料打斷教鞭頭。致碎片飛插入我的左眼瞼及眼球角膜內,後經治療,也未見效。1992年7月13日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傷(角膜血染)。現要求被告賠償我的葯費、親屬的誤工費180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課桌,以示警告違紀學生,不料教鞭破裂飛出碎末刺著原告的左眼皮上,後來原告自己拔下,但當時我未發覺,後我知道原告眼傷曾向學校領導及班主任多次提議去醫院檢查治療,而原告家屬卻說:只是熱毒嚴重,不用麻煩了。後由於不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才導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應負全責。

第三人述稱:原、被告所述的受傷、治療過程都是事實。由於被告的行為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們希望合情合理解決。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數學課時,被告王適之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因學生陳某不能背誦,且東張西望,被告王適之便用教鞭拍擊陳的課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擊時,不料有一粒比牙簽還細小的竹屑飛插入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體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撥出,當覺得痛和出血時便小聲哭。後被告發現即停止上課來問及病否和察看眼睛,並叫原告到衛生站看病。由於當時原告不願去,結果到中午放學時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車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繼續堅持上學。開始一、兩天家長認為問題不大,自以為是熱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視。後原告覺得眼睛很疼且睜不開,原告親屬即帶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去治療,期間,共用去醫葯費221.06元。後由於病情沒有好轉,相反惡化,才於1992年7月13日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用去醫葯費共339元。上述有葯費的單據共560.06元,無單據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經雙方同意,由被告出資與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份(角膜血染)。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共用去人民幣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廠州檢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生活補助費共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造成原告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葯費、誤工補助及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雖然被告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終身殘廢,被告應負主要責任。由於損害是在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因此第三人也應負一定責任。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王適之一次性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後的生活費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人民幣2000元,合共5600元給原告張欣欣。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學生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傷害發生後,往往會引起賠償訴訟。原告是確定的,是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學生,但被告的確定卻比較復雜。起來說來,有這么幾種情況:( 1)被告為學校;(2)被告為教師;(3)學校和教師為共同被告;(4)學校為被告,教師為第三人;(5)教師為被告,學校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一種做法, 以為將學校列為被告,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合宜,因教師對學生造成損害是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的。但這絕不是說教師不負任何責任,除負行政責任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向教師追償學校所賠償的部分或個部費用。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師擅拆學生信件致學生墜樓
案例:

原告:楊新宇,男, 18歲,天津市第48中學學生,住天津市河北區獅子林大街10號。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

法定代表人:楊復興,校長。

第三人:王斌,男, 5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班主任。

第三人:陳利民,男, 2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校團隊書記。

第三人:楊國祥,男, 44歲,系楊新宇之父。

原告楊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節課,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隨意翻弄我的書包,從錢夾里翻出校外女生給我的信件,並將信件和書包拿到辦公室。我得知後,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將信件說清楚,否則不給我書包。為防信件內容擴散,我拿起信和書包欲走,王斌不讓走。學校團隊書記陳利民趕來,揪住我搶奪信件。我急忙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即拳擊我面部,並摳我嘴,因未能搶到信,便將我挾持到三樓閱覽室內,反鎖屋門。為擺脫教師對我的毆打,我躍上窗檯,想從窗戶逃脫。此時,聽到一教師驚叫,我慌忙從三樓窗戶墜落樓外,造成多處骨折、肺出血等嚴重後果。除被告已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及營養費等計1300餘元的損失。要求被告負擔我治傷支出的一切費用,補償我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帶來的經濟損失,並負責解決我今後的生活出路問題。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辯稱:原告無故曠課,班主任王斌為防其放在課桌內的東西丟失,將原告的書包、錢包拿到辦公室。因恐錢包內有錢,便打開錢包,發現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紙,見是原告早戀情書,即放在桌上。此時原告闖進辦公室,王斌與其談話,了解曠課原因,並進行說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將放在桌上的情書奪走,放入口中,拿起書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間,陳利民在四樓聽到聲響,快步趕到三樓察看,將原告面對面抱住,因見原告嘴特別鼓,臉色蒼白,恐其噎著,便用手摳其嘴裡的東西。原告用頭頂撞並撕扯陳利民的衣服,力圖掙脫,雙方拉扯到閱覽室,陳利民讓原告把嘴裡的東西吐到屋內爐里燒掉,原告便先進屋。當楊穎強老師進去時,發現原告已站在樓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讓其下來。原告將楊老師蹬倒在地。楊驚呼時,教務處張主任聞聲趕來,撲到窗前,只見原告兩手攀抓外窗檯,從左側向右側移動,由於腳下無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傷現已痊癒,我校為其墊付了 2698.83元費用。原告墜樓系自身所為,與校方教育無因果關系,其後果應由其自負。要求原告返還學校已墊付的全部費用。

第三人王斌、陳利民認為被告所述屬實,並提出自己系履行職務,並無不當。

第三人楊國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侵犯;陳利民採用暴力手段搶奪信件,毆打原告,對原告墜樓有直接責任。原告治傷所花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新宇原系被告學校初三( 2)班學生,王斌系該班班主任,陳利民系被告學校團隊書記。事故發生時,楊新宇16歲。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節課,原告曠課。王斌去教室時,發現原告不在,因見原告書包及錢夾在課桌內,在察看錢夾時發現原告早戀情書,便將書包、錢夾、信件拿到辦公室。原告在第3節課期間回來上課,知其書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讓原告說清早戀情書問題,原告拒談,並搶奪了部分信件及書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後陳利民趕到,將原告抱住。原告即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摳原告的嘴,未能摳出信。原告力圖掙脫,雙方撕拽進入三樓閱覽室內。此時,校方在場人員提出,讓原告將信吐到閱覽室裡屋爐內燒掉。原告便含信進入裡屋。當圖書管理員楊穎強進入裡屋,發現原告已站在窗檯上,便上前阻攔,被原告蹬倒。原告從三樓窗戶逃脫摔傷,致右肋骨幹骨折、第六胸椎壓縮骨折、骨盆骨折、肺挫傷。經住院治療傷已痊癒。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墊付了醫葯費、住院費1830.83元、護理費768元、營養費100元,共計2698.83元。此外,原告母親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學校上學期間,應當遵守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不應擅自曠課,過早戀愛。由於原告違反了校規,王斌作為班主任在查課時發現原告曠課及情書,擬對原告進行教育是正確的,並非屬於私拆信件行為。但在原告搶走信件時,王斌不夠冷靜,方法過於簡單。陳利民身為教師,遇事應採取說服教育方法,但當原告將信件塞入口中後,卻同原告撕扯,並採取強制摳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顯屬不當,況且原告此時尚未成年,從精神及心理上易產生逆反心態,致使原告急於脫離現場,故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原告此時雖未成年,但處於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應預見到從窗戶逃脫有危險,卻不顧阻攔,堅持從窗逃脫,應負主要責任。王斌、陳利民管教原告屬於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對原告治療期間墊付之款,應負擔其中一部分,其餘由原告負擔。因原告目前尚無經濟收入,原告負擔的部分,應由其父第三人楊國祥退還給被告。根據《中華入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於1990年5月17日判決如下:(1)原告因傷所花用醫葯費用、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擔2320.79元,被告承擔1547.20元;(2)被告墊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楊國祥退還被告1151.63元;(3)雙方其他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後,楊新宇及楊國祥不服,上訴於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墜地傷殘是王斌私自翻檢信件及陳利民連續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擔全部醫葯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及護理費。天津市第48中學不同意楊新宇的上訴請求。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對楊新宇的勞動能力進行了法醫鑒定,其結論為:"被鑒定人楊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癒合,對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響"。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私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王斌擅自拆楊新宇信件一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陳利民摳楊新宇嘴內的信件,顯然欠妥,致使楊新宇從窗走脫,給楊新宇造成一定的損害,侵害了楊新字的合法權益。對此,陳利民應負主要責任。楊新宇在校期間,不遵守學校制度,導致本賠償事實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其上訴請求全部賠償,本院礙難支持。楊新宇因年歲尚輕,其右臂功能因傷受到一定影響,校方應酌情給予一定的傷殘補償。王斌、陳利民的行為屬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天津市第 48中學負擔。楊新宇目前無經濟收入,其應承擔的部分,由其父楊國祥負擔。綜上所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31條之規定,於1992年7月7日判決如下:( 1)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三條;(2)變更一審法院判決第一條為:楊新宇因傷花用醫葯費、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99元,天津頁第48中學負擔2707.59元,楊新字負擔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學一次性付給楊新宇傷殘補助費3000元,減除已給付2698.83元,餘款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犯,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但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則,即為侵權行為,並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楊新宇曠課違反校規而引發,學校教師在主觀上雖然是想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教育,但所實施的行為,從一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圍,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一, 在事故發生時,楊新宇雖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我國憲法第 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楊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檢查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楊新宇不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無權開拆並檢查其信件內容。如為防止楊新宇的書包和其他物品丟失,可以讓同班其他同學代為看管,或拿到辦公室代為保管,但絕不能在當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翻弄、檢查其書包、物品,更不能開拆和檢查其信件。開拆和檢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其二, 老師在拆開原告的信件後,閱看了信件的內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寫來的戀愛信件。對此,老師本應向其講明早戀的影響,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師卻讓其說清楚早戀情書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走,也不將信件交還原告,從而使其他老師也知道了原告早戀的問題。另一老師趕來摳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實際上是想讓原告交出信件。這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其三, 老師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將信塞入口中的情況下,用手去摳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摳不出來的情況下,與原告撕扯並將原告帶入另一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並燒掉,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正是因為被告(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為擺脫這種困境而越窗逃脫摔傷,被告對原告因摔傷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既包括原告治傷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原告因摔傷致今後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的補償。

但是,原告摔傷,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脫也有一定因果關系。原告當時是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對越窗逃脫可能有的損害後果有所預見,但仍堅持越窗逃脫,致使摔傷,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責任的。原告應負的一定責任,不是基於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一般違紀責任,兩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審法院的判決主文,前後相互矛盾。按二審判決的本意,被告除應當負擔原告2707.59元的治療費用外,還應負擔原告3000元的傷殘補助費。但根據判決的第三條,實際上成為被告對兩種費用共負擔3000元,這是主文表述上的錯誤。①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四)
學校是否有罰款權 ?
案例: 某校初中學生馬超,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一天,他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 300元的吊燈打壞。學校在查明事實經過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超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案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超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以"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築影響教室採光怎麼辦?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圍居民動遷,動遷後某房地產公司在該校教學樓南面建起一座8層樓,該樓距學校39米,影響教學樓正常採光。該校校長為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首先找到了有關部門人員,弄清楚了有關房屋建築間距規定要求,確認房地產公司設計不合理,按居民建築條件計算建築間距是不允許的,該建築實屬違章建築。1990年11月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的《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第12條規定,"學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設影響教室採光的建築物",第30條第7款明文規定:"違反第20條規定,除限其退還或拆除外,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校依據法律將違法行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規劃局和區級機關、主管教育的單位分別投訴,得到了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產公司不得不承認確實違法,並答應賠償。在賠償時該校和開發公司算了一筆帳,自然光線不足,主要用燈光補,這樣一個教室每月電費多支出20元,14個教室擋光,一個月是280元,一年10個月是2800元,教學樓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萬元。隨著電費的上漲,就不止28萬元了。另外陽光無價,陽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陽光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該校校長不客氣地說:"也許我們這些少年兒童是未來中央領導人的材料,若因陽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誰能承擔起這個責任呢?"經過多方努力,最後學校和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房地產公司賠償20萬元,另外拆除已蓋好的樓房一個開間以減輕對學校教學樓的擋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產公司並沒有直接侵害學校的財產所有權,但由於二者相鄰並之在採光方面產生了相鄰關系,房地產公司給作為相鄰方的學校在採光方面造成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或賠償因此而給學校帶來的損失。

相鄰權變稱相鄰關系,是指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對各自所有的或佔有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樹或佔有權時,因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相鄰關系的客體並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或佔有權過程中所體現的利益。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既有利於合理利用財產使之充分發揮效益,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相鄰關系有多種,如相鄰土地通行、使用關系,相鄰流水、排水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相鄰通訊、採光關系,相鄰環境保護關系等。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呢?《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❸ 雙建雙待辦公室是干什麼的

是雙建雙帶吧,「雙建雙帶」 即在廣大農村以黨員創業為載體,建基地、建公司,帶頭創業致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一項農村利民活動,其發揮了黨員在經濟發展中的示範帶動作用,初步探索了一條農村黨建與經濟建設結合之路,促進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❹ 最高法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揭牌了!你如何評價這個舉措

2016年至202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涉及未成年人撫養、監護、探望等民事案件120多萬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最高法副院長、少年法庭辦公室主任楊萬明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綜合運用社會觀護、心理疏導、司法救助、訴訟教育引導等制度,依法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充分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隨著智能手機和移動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賞、虛擬充值消費等導致的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親屬賬號作出的打賞、購買等行為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引起社會熱議。這樣的案子怎麼判?

典型案例顯示,2002年出生的小劉,初中輟學,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16歲的小劉使用父母用於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賬戶轉賬用於打賞直播平台主播,打賞金額高達近160萬元。父母知道後,希望這家公司退還全部打賞金額,遭到拒絕,無奈起訴到法院。鄭學林介紹:“人民法院多次調解工作,最終雙方庭外和解,該公司自願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

鄭學林說,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路打賞、網路游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網路進行游戲或者進行打賞時,有的幾千、幾萬,甚至像這個案例,100多萬,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

最高法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相關指導意見,對未成年人參與網路付費游戲和網路打賞糾紛提供了規則指引。“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路付費游戲或者網路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鄭學林表示。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網路保護”專章,對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和隱私、嚴格網路產品和服務責任、加強網路管理等社會關切的問題作出了規定。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保護未成年人免於網路沉迷、免受網路違法犯罪侵害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廣大家長要以身作則,不當‘低頭族’,為孩子做出表率;家庭和學校、家長和老師要共同關注孩子使用網路情況,引導教育他們正確、適度使用網路,提高他們識別風險、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互聯網企業要增強法治觀念和社會責任感,嚴格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❺ 天津市出入境辦公室辦公時間

不上班的。
天津市出入境辦公室執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不上班,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❻ 街道辦事處具體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啊

街道辦事處是區(縣)一級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政府各項職能。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具體職能也會有所不同,但是大致上分為:經濟職能——招商引資、協稅護稅、在地統計;社會職能——計劃生育、民政、勞動保障、文化衛生、科技宣傳;黨群職能——婦聯、黨建、共青團、工會;綜合治理——穩定、安全生產;武裝職能——徵兵、民兵訓練。

拓展資料:

一、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簡稱街道辦、街辦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其轄區為街道,與鄉和鎮同屬鄉級行政區。根據民政部統計,截至2016年底,中國大陸全境有街道8105個。

由於中國大陸地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有很多縣份相繼設置街道作為行政區劃單位,漸漸朝「市建制」轉變。如2009年9月,湖南省長沙縣撤銷星沙鎮,設立星沙、湘龍、泉塘3個街道;重慶豐都縣設有名山街道、山東高唐縣設有魚丘湖街道、廣東龍門縣設有龍城街道等。

有些地級市的轄區的行政機構用「區辦事處」來代替區政府職能,如廣東東莞莞城區辦事處、中山石岐區辦事處等。此外,很多地區伴隨經濟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最具典型的為北京近郊鄉鎮,這些地區仍舊保留原來的鄉鎮建制,鄉鎮政府加掛「地區辦事處」牌子,鄉鎮以下的區劃單位以社區為主。

二、按街道大小和工作任務多少,可綜合設置5-7個機構:

(1)黨工委辦公室(掛精神文明辦牌子):負責黨務、組織(人事、編制)、精神文明、紀檢、群團等工作。

(2)政務辦公室(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合署):負責文秘、綜合、後勤、治安、社會穩定等工作。

(3)城市管理科:負責轄區內城市建設、管理等工作。

(4)社會事務管理科:負責民政、再就業、社保、文教等工作。

(5)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轄區內計劃生育的協調管理和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同時設立事業性質的財政所,負責預算內外的資金管理,指導監督街道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等。

(6)經濟發展科:負責街道經濟發展規劃、統計,對企業的指導、服務等工作。

參考資料:網路街道辦事處

❼ 鄉鎮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職務屬於公務員嗎

黨政綜合辦公室
主要承擔黨委、人大、政府交辦的各項日常工作和政協、紀檢監察、組織、宣傳、統戰、來信來訪、工青婦及各部門、各方面的綜合協調工作,督促檢查有關工作的落實。
工會主席

1、主管工會工作;

2、協助管理機關工作;
3、負責機關財務、固定資產登記和管理工作;
4、負責機關食堂的管理、經費結算等工作;
5、負責機關公務車輛的管理和維修工作;
6、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訪幹事、綜治辦副主任
1、負責信訪工作,協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2、負責黨政辦日常工作、運轉協調、工作安排和檢查督辦;
3、負責機關環境衛生、值班以及安全保衛工作的安排、檢查和督辦;
4、負責機關辦公樓、大院、黨成校、食堂設施的日常維護,辦公資源的調配,機關維修改造方案的擬定和執行;5、負責來客接待和生活安排;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鎮長助理
1、負責大型文字材料和辦公室文件的起草、審稿和編印工作;

2、負責信息調研、經驗典型材料的采寫和編輯;
3、負責政務公開工作;
4、負責鎮政府應急工作和正常運轉,負責值班室電話、傳真的接收與分辦轉辦,負責會議室的管理;
5、協管黨政綜合辦公室、科技、科協工作;
6、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黨政辦副主任
1、負責鎮政府領導班子會議、全鎮綜合性會議、機關例會會務工作。包括會議通知、議題收集、會場布置、會場服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及主持詞的采寫;

2、負責信息、新聞、情況綜合以及有關材料的起草和上報工作;
3、負責文書檔案、印章、介紹信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
4、負責發文的登記、核稿、送審、分發工作;
5、負責鎮治庸問責日常工作;
6、負責鎮機關所有會議室的管理和使用協調工作;
7、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紀委副書記
1、協助紀委書記工作,負責紀委日常工作;

2、協助紀委書記抓好黨員幹部的黨風黨紀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紀檢監察信訪的接待處理,按規定程序及要求上報處理情況;
4、負責一般違紀案件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5、負責行政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6、負責案件和文書檔案的管理工作;
7、牽頭做好鎮治庸問責日常督查工作;
8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黨政綜合
辦公室幹事
1、協助組織統戰委員完成幹部教育培訓、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任免、幹部監督、人才工作、信訪接待及統戰、民族宗教、對台工作;

2、負責組織、統戰、民族宗教、對台方面的各項報表的填寫、審核、整理上報;負責信息、調研文章撰寫上報工作;負責信息調研文章撰寫上報工作;
3、負責組織、統戰工作有關文件的起草工作;
4、健全各項黨建工作制度,負責基層黨組織建設各項任務;
5、做好組織關系的接轉、黨員發展、黨員檔案管理及黨員雜志的征訂、發放工作,負責黨費收繳管理和黨員遠程教育工作;
6、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武裝部副部長、土地城建環保助理
1、協助武裝部長工作,負責武裝部的日常工作;

2、協助做好民兵組織整頓、民兵訓練、兵役登記、徵兵工作、國防動員工作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服預備役的登記、統計工作;
3、負責武裝裝備器材的保管工作;
4、負責武裝部資料檔案管理工作;
5、協助做好集鎮管理、村莊規劃和建設;
6、負責鎮經貿總支黨務工作;
7、負責經貿辦項目建設進度上報工作;
8、協助做好項目建設、企業發展服務、協調等工作;
9、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老幹部工作幹事
1、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和鎮直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2、抓好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組織老幹部開展文體活動,不斷豐富老幹部精神文化生活;
3、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好老幹部工作中的其他問題;
4、負責鎮老年體協工作;
5、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統計物價助理
1、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統計資料,對全鎮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2、負責做好統計和物價基礎工作,按時完成各項統計、物價調查任務,及時報送各項統計報表;
3、深入基層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搞好統計分析與預測,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4、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武裝部副部長、土地城建環保助理
1、協助武裝部長工作,負責武裝部的日常工作;
2、協助做好民兵組織整頓、民兵訓練、兵役登記、徵兵工作、國防動員工作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服預備役的登記、統計工作;
3、負責武裝裝備器材的保管工作;
4、負責武裝部資料檔案管理工作;
5、協助做好集鎮管理、村莊規劃和建設;
6、負責鎮經貿總支黨務工作;
7、負責經貿辦項目建設進度上報工作;
8、協助做好項目建設、企業發展服務、協調等工作;
9、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統計物價助理
1、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統計資料,對全鎮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2、負責做好統計和物價基礎工作,按時完成各項統計、物價調查任務,及時報送各項統計報表;
3、深入基層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搞好統計分析與預測,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4、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經濟發展辦公室
主要承擔農業、工業、水利、林業以及第三產業發展規劃、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市場貿易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工作,協調與經濟發展相關的其它工作。
副科級助理、防辦主任

1、負責防汛抗旱辦公室日常工作;

2、協管農業、教育、衛生工作;
3、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經濟發展辦副主任
1、協助主管農業的領導抓好全鎮農業生產工作;
2、全面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深入調查研究,做好全鎮農業結構調整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做好扶貧、科技、科協等部門工作;
4、指導農業生產重要環節和抗災自救工作;
5、指導農業服務中心、水利服務中心、畜牧獸醫服務中心做好農村公益性服務工作;
6、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農業助理
1、負責鎮農業總支黨務工作;
2、協助分管農業領導抓好新農村建設工作;
3、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農業助理
1、協助副主任抓好農業生產、農業結構調整、抗災自救等工作;
2、完成辦公室日常工作;
3、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副科級幹事、經濟發展辦主任
1、負責經濟發展辦公室全面工作;
2、負責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企業管理及企業發展服務、協調等工作;
3、負責安全生產辦公室日常工作;
4、負責鎮商會日常工作;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鎮長助理
1、負責經濟發展辦公室各類統計報表填報、文字材料撰寫、檔案整理管理等工作;
2、協助做好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企業管理及企業發展服務、協調等工作;
3、負責全鎮安全生產監察工作;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經濟商務助理
1、負責做好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企業管理及企業發展服務、協調等工作;
2、協助做好鎮商會工作;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經濟商務助理
1、協助做好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企業管理及企業發展服務、協調等工作;
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經濟商務助理
1、協助做好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企業管理及企業發展服務、協調等工作;
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社會事務辦公室(人口與計劃生育辦公室、民政辦公室)
主要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國土資源管理、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民政優撫、民族宗教、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科教文衛等工作,協調與社會事務相關的其它工作。
副科級幹事
1、協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2、協管土地、村鎮建設、規劃工作;
3、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團委副書記、勞動人事助理
1、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咨詢;
2、指導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勞動保障協理員)的工作;
3、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信息、職業指導,並組織參加就業、創業培訓,負責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調查統計等工作;
4、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做好轄區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調查了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
5、做好公務員招考和新進人員的招聘錄用、合同管理和期滿轉正等工作;
6、做好全鎮年度編制、人事、工資福利等統計報表工作;
7、做好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入編、培訓、調動、調資、退休等工作;
8、負責團委日常工作;
9、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科教文衛助理
1、協管教育、衛生、文化等工作;
2、抓好食品安全工作;
3、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社會事務辦副主任、人口與計劃生育辦公室主任
1、負責計劃生育辦公室全面工作;

2、負責政策法規工作;
3、負責生育證、再生育證的辦理工作
4、負責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扶和計劃生育家庭特扶工作;
5、負責鎮婦聯的全面工作;
6、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工作人員
1、負責計劃生育規劃統計工作;
2、負責科技工作;
3、負責宣教、信息報送和文字材料工作;
4、負責檔案整理工作;
5、負責協會工作;
6、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社會事務辦副主任、民政辦公室主任
1、負責民政辦公室全面工作;
2、負責組織實施全鎮抗災救災工作,及時、准確統計上報災情,管理、分配、發放救災款物,組織指導社會募捐,負責全鎮救濟對象生產、生活困難的救濟和社會臨時救助;
3、負責全鎮重點優撫對象的優待金和現役軍人家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
4、實行動態管理,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報、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5、加強鎮中心福利院、江會寺福利院的管理,提升集中供養水平;
6、指導村(居)委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行村務公開,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7、協助工會主席做好全鎮工會工作,負責農民工工會工作;
8、負責社會事務總支黨務工作;
9、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工作人員
1、做好民政辦公室日常工作;
2、負責民政辦各類統計數據填報、文字材料撰寫工作;
3、負責檔案整理工作;
4、協助主任做好民政對象的調查、申報和民政資金的發放等工作;
5、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民政助理
1、負責鎮殘聯全面工作;
2、協助做好民政工作;
3、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4、完成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承擔平安創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社會治安治理、普法宣傳教育等工作,統一組織開展重點人員和特殊群體的幫教管控,協調與社會治安相關的其它工作。
專職副主任
1、負責鎮綜治辦日常工作;
2、負責做好綜治協調與督查工作;
3、負責排查不穩定因素,及時向黨委、政府反饋信息;
4、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綜治辦幹事
1、協助副主任做好綜治維穩信訪工作;
2、完成駐村各項工作;;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❽ 江蘇省產品質量管理辦公室授予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江蘇省質量信得過企業嗎

一般都是沒什麼問題的,我就在這個公司上班!基本政府都是有監督和管理的!

❾ 陸豐利民中學是不是鬧過鬼,或者死過人,下學期要去哪裡讀,有點害怕

陸豐利民中學,
不是鬧過鬼,
也沒有死過人。
可詢問陸豐利民中學辦公室、教務處。
學校的說法解釋是最權威的。

閱讀全文

與利民辦公室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小學語文長城課程導學 瀏覽:795
公辦和教辦 瀏覽:69
上海高職院校公辦 瀏覽:949
廉江市第九小學校長 瀏覽:264
1984年小學5年級幾門課程 瀏覽:536
中小學生物考試總分 瀏覽:582
運城小學入學難嗎 瀏覽:245
中小學勞技活動制度 瀏覽:328
大祥區公辦幼兒園 瀏覽:909
2019寧波中小學生招生 瀏覽:887
小學六年級語文教材教法分析 瀏覽:500
學習小升初 瀏覽:523
蘇教版一年級語文下知識點講解 瀏覽:65
小升初美術試題及答案 瀏覽:513
蘇教版二年級數學上第七單元教材分析 瀏覽:244
小升初語文附加題 瀏覽:93
育才中學公辦 瀏覽:616
小學書法公開課教案 瀏覽:751
陪伴中考作文開頭結尾 瀏覽:87
教師節金 瀏覽: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