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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公辦教師補償金

發布時間:2021-03-15 18:53:52

公辦學校(事業單位)解聘在編在職教師的賠償

事業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進行規范。勞動合內同法第三十九容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補償金按照一年對應一個月,不滿半年的對應半個月計算。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請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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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教師被辭退有什麼補償

被辭退什麼原因,違法違紀的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❸ 學校辭退教師 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辭退公辦教師補償金擴展閱讀

學校是否能夠開除老師

一、公辦學校沒有辭退具有事業編制教師的權利,這是由國家事業單位體制的性質來決定的,事業編是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的重要體現。我國各級各類事業編制單位職工人數眾多,事業單位的大多數職工具有正式編制,按照專業技術職稱類別享受不同的工資待遇。

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人事關系和職稱晉升以及工資待遇主要由當地人社局統一管理,事業單位職工的人事招聘、工作分配和調動手續由人社局統一管理,但職工在本系統內的調動關系具體由系統總局來具體實施。

二、基礎學校是屬於事業單位正式編制單位,學校的運行和各項工作的具體實施開展由各級政府組織統一規劃,並進行全面的工作指導與監督;教育局是公辦中小學各項教育教學工作推進、部署、組織、監管的主管單位,主要對所轄各層次基礎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環節的制度管理等細節工作;

而公辦學校從教人員的招聘考試與新入職人員分配到教育系統的決定權在於人社局,例如實施三支一扶招募支教項目的考試招聘具體由地方人社局統一組織實施,錄取的支教教師人員由人社局分配到教育系統,再由教育局負責將新入職的教師分配到各個中小學任教。

三、學校沒有公辦教師的辭退權利,有利於學校教師隊伍的穩定性,預防校長一把手利用職務搞權錢交易,嚴重影響教師終身從教的決心,不利於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秩序的順利開展。教師的在教育系統內調動由教育局來決定。

教師調出教育系統需要人社局統一管理和辦理相關手續,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各有管轄的領域和工作業務范圍。

四、教師如果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發生教育教學事故或者違反教師管理制度,按照教師個人所違反制定管理情節大小以及給予學校聲譽造成的不利影響程度由學校內部給予相應處分,或者由教育局直接給予教師個人和學校負責人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

公辦學校具有事業編制的教師違反教育管理制度,學校是沒有許可權開除教師的,教育局和人社局也是沒有權利辭退教師的,但有根據教師違反制度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職稱晉升等方面的處罰。但當教師違反國家法律,並刑事拘留,則由人社局可以報請縣委縣政府,直接開除教師的公職。

❹ 30年前被辭退老教師的補償金

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勞動人事部勞動力管理局《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資(1987)31號第六條】
關於「辭退」職工是否可按《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以下簡稱《復函》)規定辦理的問題。辭退職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資(1987)31號)中明確,即「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第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辭退後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業時間,其工齡合並計算。 【《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7)83號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的工齡計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2)18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國發(1986)73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即:職工辭職和辭退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及自動離職參加工作後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1998年12月11日)】。

❺ 合同制教師被無過錯被辭退該拿到什麼補償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第五,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索賠。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❻ 原來辭退的民辦教師,現在有什麼補償政策

目前補貼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考試轉正

從1997年至2000年,根據轉正指標,各地組織在崗民辦教師參加轉正考試,考試合格轉為正式教師。

二、免試一次性轉正

在邊遠、貧困山區的長期任教的;擔任學校教學領導崗位的;取得市、省級教學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給予免試一次性轉正。部分地區放寬條件,多次轉正考試未通過的,只要有高中以上學歷,後來都統一轉正了。

三、一次性補繳社保

對於未轉正的離崗老民師,2002年起,從社保政策上做出安排,容許離崗老民師一次性補繳15年社保,到退休年齡,就能拿錢。現在沒有一次性補繳15社保政策。

四、 老民師教齡補助

為一次性解決未轉正的且未參保社保的老民師訴求和生活苦難,各省制定老民師發放教齡補助方案,各省補助標准不同,比如安徽省一個工齡20元,達到60周歲,由人社局按月發放教齡補助。

(6)辭退公辦教師補償金擴展閱讀:

各地要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對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教師法》中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規定。進一步貫徹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在調整公辦教師工資時,相應增加民辦教師工資。民辦教師較多的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以縣為單位的民辦教師國家補助費總額包干制,減少民辦教師不減補助費,節余部分專項用於提高在職民辦教師工資待遇。農村教育費附加應首先保證支付民辦教師統籌工資。

❼ 學校辭聘公辦老師,經濟補償金該怎麼算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❽ 在公立小學當臨聘教師六年,被學校解聘有什麼補償嗎

有補償,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一、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中的經濟補償,都是要給付的。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盡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
二、支付標准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准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准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❾ 我想咨詢一下:關於在編教師,主動辭職是否可領補償金的問題

教師辭職是沒有補償金的,既然是在編教師就是事業編制,你有的只是聘任合同,還不是勞動合同,更沒有補償金這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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