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公私小學 > 民辦職業教育促進法

民辦職業教育促進法

發布時間:2021-03-15 17:21:44

㈠ 中國人民共和國國民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在全國范圍內教育部門規定:用於個人求職應聘、單位內部考評、定崗、晉級、漲工資、各類職業資格的中、初級考試、繼續教育(如:研究生課程班)及出國公證等方面,社會上完全認可,具有同等效力。隨著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和深入,該證書的使用價值會越來越高,使用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學員畢業後,證書可在本校面向全國的網站上進行電子注冊,以供用人單位及畢業生查驗畢業證的真偽,畢業生有完整的畢業檔案、成績單及畢業論文鑒定等。
民辦的學歷是國家承認的非國民教育系列,屬於民辦高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民辦高校的畢業證書照比公辦院校的全日制國民教育系列畢業證書有一定差距,主要體現在報考研究生和公務員考試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求職、就業,單位的定崗、晉級、職稱評定、各類資格考試等方面均可以通用,屬於同等學歷。(您也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三條)
1. 民辦高校學歷證書用於提干、加薪、升職、評定等級、出國留學、找工作等都絕對沒有問題。
2. 民辦高校的學歷都只能在自己學校的網站查詢。(部分民辦學校的統招專業可以在國家教育網查詢)。
3. 國家教育網只能查詢:公辦全日制,公辦自考,公辦成人,公辦網路教育。(部分民辦學校的統招專業可以在國家教育網查詢)。
4. 國家教育網只有一個,能夠獲得上這個網的證書,是非常困難的,要辦至少要1年以上,並且一次性大批量拿證的可能性基本為零。聲稱能夠辦理此類證書的,都是有問題的。
5. 我們能夠提供的服務:快速獲取民辦大專、本科、部分研究生學歷證;有完整的檔案及證書;此學歷可以在學校的網站永久查詢。

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舉辦什麼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版其他文化權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民辦職業教育促進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准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㈢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民辦學校)的活動。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辦學校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民辦教育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民辦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服務、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加強對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的服務、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和應急機制。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的需求,並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法人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設立,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實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師范、醫葯類專科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二)實施師范、醫葯類以外的專科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高級中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實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的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五)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技工學校,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許可權審批。
對涉及多個辦學層次的設立申請,由負責審批高層次學校的審批機關統一受理,並徵求其他層次審批機關的意見。
第三章 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聘任符合任職條件的專職校長,雙方應當依法簽訂聘任合同,聘期不少於三年。
校長按照學校章程以及聘任合同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與其辦學層次、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教師隊伍,並根據教學、科研的實際需要,培養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民辦學校教師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檔案管理過程中,應當保證檔案材料的安全,不得擅自泄露檔案內容,不得擅自塗改、抽取、銷毀或偽造檔案材料。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自主聘任合格的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用教師、職員,應當依法訂立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生人事爭議的,參照公辦學校人事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准和方式。
民辦高等學校的學歷教育招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納入本省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辦學條件核定招生計劃。
民辦學校不得採取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生源組織費的形式組織生源。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工工資專戶制度,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
鼓勵民辦學校為教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教師辦理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教師資格認定、科研項目申報、評優評先等與公辦教師享有同等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把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培訓納入本系統培訓計劃;民辦學校教師參加國家、省規定的教師繼續教育學習的,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鼓勵公辦學校選派教師到有需要的民辦學校幫教扶教。
民辦學校教師的教齡和工齡計算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權利。教師在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之間流動的,其在民辦學校的教齡和工齡與其在公辦學校的教齡和工齡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助學貸款、困難資助、檔案管理、社會優待、醫療保險、評選先進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第十八條 具有本省常住戶口的民辦學校初中畢業生、高中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畢業生,可以在其學校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入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入學考試。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受教育者提出退學、轉學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學、轉學、退費手續。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受教育者,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協助。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審批機關應當幫助安排受教育者繼續就學。
第四章 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以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參與合作辦學的,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無形資產占辦學總投入的比例,由合作辦學雙方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約定,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應當經主管的行政部門批准。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校園,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統一管理,用於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收取的費用以及辦學積累等分別核算、登記建賬,並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監督。
舉辦者應當在銀行開設學校獨立賬號,將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與其他資產相分離。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並予以公布。
民辦學校應當聘任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會計。其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提出,報審批部門審核,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學校公示執行。
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高等學校的收費標准由學校根據辦學條件和培養成本合理確定,報審批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由學校公示執行。
其他非學歷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提出,報審批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由學校公示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民辦學校每年應當依法提取發展基金和福利基金;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福利基金主要用於教職工的集體福利的開支。
負有債務的民辦學校,應當將年度辦學結余首先用於償還債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民辦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等保險。
第二十七條 共同舉辦的民辦學校,舉辦者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舉辦權。民辦學校舉辦者轉讓其舉辦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舉辦者有優先受讓權。
第五章 扶持與獎勵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資助民辦學校發展,表彰和獎勵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新建、擴建民辦學校,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其建校用地和校舍建設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捐資助學。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自願無償向民辦教育事業的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依照國家規定扣除。
第三十二條 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務價格,應當與公辦學校執行同一標准。
任何單位不得違法向民辦學校收取任何費用。民辦學校對違法收費有權予以拒絕,並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本行政區域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與學校簽訂委託協議並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撥付教育經費的標准,按照本區域同級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四條 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在學校有辦學結余的前提下,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討論決定,可以每年從學校辦學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出資人。但是,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出資人的出資數額。
出資人將應取得的合理回報用於學校發展的,計入其出資額。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民辦學校經費使用、教育質量、師生權益保障、安全穩定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使用國有資產、接受政府經常性財政資助、接受社會捐贈的民辦學校,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
第三十七條 民辦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樣本,發布前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一致。
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准確。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學校名稱、地址、性質、辦學層次、辦學形式、培養目標、招生專業、招生辦法、招生人數、住宿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證書發放等事項。
民辦學校對貧困學生有減免收費或其他資助的,應當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民辦學校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廣告等向社會承諾的相一致。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督導,按照各自許可權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評估應當客觀公正。
第三十九條 民辦教育行業組織依照其章程,開展民辦學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民辦教育行業自律制度建設,促進民辦學校依法規范辦學。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審批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民辦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教育主管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辦學校未經批准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收益納入統一管理使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學校的資產未與其他資產分開,未設立學校獨立銀行賬號的;
(二)有辦學結余但未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等決策機構討論同意或者沒有辦學結余給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出資人獎勵的;
(三)未經備案,散發、刊登、張貼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
(四)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的。
第四十三條 民辦學校未依法登記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故意刁難、拖延不辦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舉辦民辦學校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㈣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的其他文化是指什麼

一、《抄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襲的其他文化是指:
除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之外以其他教育內容為主的民辦學校。
比如常見的舞蹈藝術學校、鋼琴培訓學校等。
二、《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的相關依據: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相關教育分類的概念:
高等教育是高等學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的專業教育。
學前教育,即幼兒園及其他學前教育機構對學齡前兒童實施的早期教育,主要是對3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屬於學校教育的預備階段。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目前民辦學校開辦的自學考試助學主要是為這種教育形式服務,為學生進行講授、輔導,以幫助通過國家舉行的自學考試。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法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法的內容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三章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四章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七章扶持與獎勵
第八章變更與終止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第三條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五條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國家鼓勵捐資辦學。
國家對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七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九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條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四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准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六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予以辦理。
第三章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第二十條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准;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職權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二十四條民辦學校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五條民辦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可以發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條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
第二十九條民辦學校應當對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第三十二條民辦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
第三十五條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三十六條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八條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教育者及其親屬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服務。
第七章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條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並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九條人民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託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第五十條新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二條國家採取措施,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舉辦民辦學校,發展教育事業。
第八章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並,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申請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分立、合並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七條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審批機關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
第五十八條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九條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注銷登記。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第六十三條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受理設立申請,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申請的;
(三)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
本法所稱的校長包括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第六十六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同時廢止。

㈥ 求河北關於貫徹落實《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進一步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最新版

助理工程師,職稱名稱,指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通過相關考試,和國家相關部門評審取得相應的任職資格的人員。為了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凡涉及申報對象的學歷、專業年限、考試成績、任職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主要業績和獎懲情況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立法目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社會發展規劃。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7)民辦職業教育促進法擴展閱讀: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㈧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何看點

2018年8月,司法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與現行實施條例相比,修訂草案(送審稿)作出較大調整,進一步增加和明確了扶持政策,並在完善設立與審批制度、保障辦學自主權、規范集團化辦學行為、規范培訓教育機構等作出規定。

同時,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了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條件,規定決策機構的人員組成,對民辦學校監事機構的設立提出要求。

看點三: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

修訂草案(送審稿)從四個方面進一步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

在教學自主權方面,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基於國家課程標准自主開設有特色的課程,實施教育教學創新;在招生自主權方面,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准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在用人自主權方面,民辦學校自主招聘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民辦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參照公辦學校的標准和程序,自主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在收費自主權方面,修訂草案(送審稿)刪除收費審批的規定,明確可以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准。

看點四:規范集團化辦學行為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同一舉辦者同時舉辦多所民辦學校等集團化辦學的現象,修訂草案(送審稿)進一步規范集團化辦學的舉辦資格、教學活動等。

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集團化辦學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與能力,對所舉辦民辦學校要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提供的教材、課程、技術支持等服務以及統一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建立相應的質量標准和保障機制;所屬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辦學活動;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看點五:規范培訓教育機構

近年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發展迅猛,如何規范發展,引起社會關注。

修訂草案(送審稿)將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界定為「培訓教育機構」,將面向幼兒園、中小學適齡兒童、少年,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校外培訓教育機構納入許可范圍;對於實施藝術、體育等有助於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培訓教育機構和面向成人開展培訓的機構,可以不經許可,直接申請法人登記。

為適應教育的新形勢新業態,修訂草案(送審稿)新增一條規范在線教育,對在線實施學歷教育、培訓教育和利用互聯網平台提供教育服務等三種形態分別作出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送審稿)著力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規范民辦學校的內部治理和辦學行為、維護舉辦者合法權益、強化教師權益保障、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等。

「我國民辦教育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一元到多元,逐步成為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副會長胡衛認為,各地如何以法為規,盡快出齊、出細、出實更加具體的配套文件,穩定辦學者信心,將是影響民辦教育分類管理實效的關鍵所在。

閱讀全文

與民辦職業教育促進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小學語文長城課程導學 瀏覽:795
公辦和教辦 瀏覽:69
上海高職院校公辦 瀏覽:949
廉江市第九小學校長 瀏覽:264
1984年小學5年級幾門課程 瀏覽:536
中小學生物考試總分 瀏覽:582
運城小學入學難嗎 瀏覽:245
中小學勞技活動制度 瀏覽:328
大祥區公辦幼兒園 瀏覽:909
2019寧波中小學生招生 瀏覽:887
小學六年級語文教材教法分析 瀏覽:500
學習小升初 瀏覽:523
蘇教版一年級語文下知識點講解 瀏覽:65
小升初美術試題及答案 瀏覽:513
蘇教版二年級數學上第七單元教材分析 瀏覽:244
小升初語文附加題 瀏覽:93
育才中學公辦 瀏覽:616
小學書法公開課教案 瀏覽:751
陪伴中考作文開頭結尾 瀏覽:87
教師節金 瀏覽: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