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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办院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8 14:37:12

⑴ 我市何时开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师摸底工作文件

这里有河南的标准,仅供参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河南省关于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平台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促稳定、保民生的高度,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力配合支持解决我省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扎扎实实的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学习这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养老补贴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政策性强,工作头绪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发现问题并认真研究,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河 南 省 教育 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豫教人〔2012〕1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 10 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⑵ 山东省内管理不怎么严的民办大学

不怎么严的民办大学,你在网上找吧,很多类型的

⑶ 山东民办高校哪个好

南山学院还是不错的!

⑷ 山东省的普通民办高等专科院校有专升本计划吗

山东省的普通民办高等专科院校即使有专升本计划,要升上本也是很困难很漫长的,所以,版别寄希望于权学校升上本科,自己努力自己考就好!!

我就是考上专升本的。跟你一样,一开始也是希望自己学校能升本成功,大一时候就听说学校快升上本科了,但是等了三年还是没成功。

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有组织学生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的资格,就是看你们学校组织不组织了。现在专科学校因为专升本名额一减再减,对专升本的热情远不如以前了,我下一级的同学们就遇到了,学校也不组织辅导,不开设专升本的课程,一切得靠自己。

具体你们学校的报名情况还是需要问你们系分管教学的老师,他最明白。

真心希望你升本成功!!

⑸ 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规程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学校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职业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护其办学积极性。 第六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校舍应当安全、卫生,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适宜学生学习的建筑。
租赁校舍办学者,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其租期不得少于5年。租赁校舍办学或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要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归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30。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
(四)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20。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校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五)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其中纸质图书不少于5000册,生均达到10册以上。
(六)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七)教学内容符合高等教育层次,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制定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八)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设备。自购教学设施设备总价值不得少于50万元。 第七条 设置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济南市和青岛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开设卫生、保安、武术、航空服务等特殊专业,须先经省或学校所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必须经相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机构审批;与具备颁发学历教育证书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函授教育辅导站等,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事先履行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报教育厅审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 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并冠以学校字号。学校一律称“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
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如设立网站、网页,其域名应与审批的学校名称一致或 采用与其名称一致的汉字拼音书写。如使用简称,也应采用名称的汉字拼音字头书写。网站(页)地址应同主页内容一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批准正式设立后,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和其他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省市两级共同管理,以其所在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省教育厅实施宏观管理与协调。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审制度,并将检审结果长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学校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二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平面媒体广告、电子多媒体等)设立招生网页,按照招生广告备案权限审核备案。
学校招生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在办学地点之外设置招生点的,需经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填写《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专修”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
第十五条 招生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招生广告审核备案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二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一律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提供电子网页验证方法或电话验证方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容易误导为学历教育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学生到校后,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明细表。
举办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天数折算收费。
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不得以“建校资金”、“教育储备金”、实习费等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省教育、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教学与行政管理
(一)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院(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聘任院(校)长必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承担学历教育助学以及国家资格性培训的学校,应使用国家规定教材。所用教材应报办学审批机关备案。
(四)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删减课时。
第二十条学生管理
(一)建立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和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组织专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招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一年(一年)以上的学生必须组织政审、体检和建立入学登记备案花名册学生电子档案。登记备案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学时间、学习专业(培训项目)、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码等。学员无身份证者应注明并核对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名称及户口薄编号。
学生登记备案花名册应于每年10底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和学生档案永久保留。
(二)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严禁谩骂、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罚款处罚。
(三)健全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按规定颁发写实性结业证明。
(四)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学生组织。
第二十一教师管理
(一)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所聘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聘任教师的条件: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民办教育,为人师表,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要达到高校教师相应的学历要求。
(三)聘任教师要根据不同层次签定聘任合同。合同内容尽量详尽,如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法处理,避免给学校工作造成直接损失。
(四)学校要有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注重培养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创造条件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加强师德建设,鼓励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培养“双师资格”的新型教师,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按照新《劳动法》,依法保证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按时支付教师讲课费,在业务培训、职称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计划生育、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安全与卫生管理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学校应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制及校园安全、校舍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及消防要求。
(四)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学校安全设施,防止火灾、洪涝、触电、盗窃、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一)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担任。并设立独立的、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的财务办公场所。
(二)学校一经批准设立,须持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各项收入均应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
(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费用和学校资产。
(四)学校应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年度终了,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定期接受审批机会的财务检查,参加审批机关组织的会计培训。接受审批机关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的审计,并如实公告审计结果。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的比例逐年提取发展基金。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学校必须事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严格工作交接手续;审批机关可以指派专人监交。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提出,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电子网页网址,变更或者增设专业,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其终止办学: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者;
(二)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第二十八条自行终止或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学校,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必须妥善安置学生,做好财务结算及相关善后工作,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并注销登记。
终止学校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审批机关审批(济南市、青岛市办理终止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审批机关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罚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学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科学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严格督促现有学校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及时监督、指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二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学校在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条件,应改办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终止办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⑹ 您好我2019年在山东中考,考了一所民办高中但是我不想在这所学校上学,想回户口所在地复读一年可以吗

可以的,和学校协商一下,没有建学籍,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⑺ 山东省有哪些民办的大学

序号山东民办高校主管部门所在地办学层次
01山东英才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济南市本科
02山东万杰医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淄博市本科
03潍坊科技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潍坊市本科
04青岛工学院山东省教育厅青岛市本科
05烟台南山学院山东省教育厅烟台市本科
06青岛滨海学院山东省教育厅青岛市本科
07山东协和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济南市本科
08青岛黄海学院山东省教育厅青岛市本科
09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济宁市专科
10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省教育厅青岛市专科
11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济南市专科
12山东现代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济南市专科
13山东大王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东营市专科
14山东杏林科技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济南市专科
15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济南市专科
16淄博科技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淄博市专科
17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潍坊市专科
18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省教育厅青岛市专科
19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省教育厅青岛市专科
20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日照市专科
21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专科
22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枣庄市专科
23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省教育厅德州市专科
24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济南市专科
25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济南市专科
26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德州市专科
27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专科

⑻ 济南的民办大学都有哪些

有山东英才学院、山东协和学院、山东现代职业学院、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等。

1、山东英才学院

山东英才学院(Shandong Yingcai University)坐落在山东省济南市,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入选百校工程。

学校创建于1998年6月,先后经历山东英才专修学院、山东英才职业技术学院、山东英才学院等阶段,2008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

据2017年12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有南校区、西校区、北校区三个校区,占地面积1641亩,建筑面积为54.44万平方米, 固定资产总值逾20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9000余万元;

建有实验实训楼8座,大型实训中心12个;馆藏纸质图书188万册;有全日制在校生42000余人;有专职教师1032名;设有14个教学院(部),开办31个本科专业、45个高职专业。

2、山东协和学院

山东协和学院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本科高校,为山东财政支持的本科“特色名校”建设单位。

山东协和学院创建于1993年,学校前身为山东中医学院中专部, 2003年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筹建济南协和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医学专业教育评估,2008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2014年被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评为省财政支持的民办本科教育特色名校建设单位。

学校校园面积1480.5亩,设有多媒体和语音室座位数17513个,学校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亿多元,拥有13个二级学院(部);

有纸质图书187.31万余册,电子图书209.53万册,纸质期刊1376种,电子期刊19530种;有专任教师812人,学校有普通本、专科在校生15602人。

校内建有10个实验实训中心,其中,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十三五”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1个;校外建有114个实习实训基地。

3、山东现代职业学院

山东现代学院(Shandong Modern University),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学校始建于1993年,前身为山东民进中西医进修学院,2003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山东现代职业学院;2015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改建为山东现代学院,增设本科专业。

据2019年5月学校官网显示,学院占地面积1266亩,设有7个二级学院,开设22个本科专业和18个高职专业,有教师624人,有全日制在校生1万余人。

4、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中西医结合大学创建于1985年, 是由我国第一代从事中西医结合研究和临床实践的王显明教授于我国改革开放后创办的建校最早、唯一以传统医学中医、中药和中西医结合教育为办学特色、在海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私立医科大学。

2001年,经国家教育部授权,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山东中西医结合大学的基础上建立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纳入国家计划内统招,独立颁发学历文凭,成为以中医中药和中西医结合为办学特色,集医学、理工、经管、艺术等学科门类于一体,各专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民办大学。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拥有国家级华夏匾额博物馆和省级的人体奥妙博物馆、中医药博物馆,建有600张床位的直属附属医院和上百所教学医院。

5、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学校始建于1990年,前身为山东大学电子维修培训学校和山东工大科技专修学院,2000年新山东大学成立后,两校随之合并,更名为“山东科技专修学院”。

2003年三庆集团与山东大学科技集团签署《合作共建山东科技专修学院协议书》。2005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成立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

2018年12月20日,教育部批复同意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

截至2017年6月,校园占地面积11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27.7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97亿元。

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93.88万册,学校设有7个学院,拥有13个本科专业以及42个专科招生专业及专业方向,有教师484人,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山东英才学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山东协和学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山东现代学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⑼ 山东省民办职业学校享受公办教师待遇,老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山东省将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综专合考虑当地属经济发展,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提高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由各市根据经济发展自主确定标准。

在改革中,我省将适当增加中小学高级职称岗位,调整完善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按照岗位数量和评审条件评审教师职称,不设定职称评审淘汰率。

在改革意见中,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选优、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山东将在青岛、潍坊、德州试行民办职业院校非营利性认定管理。对符合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发展等条件的学校,可确认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其教师可享受公办院校教师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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