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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清算

发布时间:2021-01-26 17:53:03

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版和国民办教权育促进法释义》中对该条解释为“由于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方式多样,对其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处理,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对“由于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方式多样,对其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处理,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陈述处理的基本原则是:(1)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形成的财产,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2)民办学校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依靠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3)由举办者出资(不是捐资)形成的财产,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要返还举办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中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剩余财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❷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这句话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意味着自此高中阶段可以选择营利性办学了。不过现有学校一般都是12年一贯制,或者完全中学,如果这些高中选择营利性办学,那么现有学校必须首先选择分立,将初中和高中分离开来。

(2)民办学校清算扩展阅读

新《民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试想当学校的办学用地及校舍的产权由举办者作为投资将权属登记在学校名下时,如果该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即意味着该学校终止办学后该用地及校舍作为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不能归于举办者。

❸ 审批机关是否有权清算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书面通知审批机关。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内务清算。

民办学容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❹ 民办学校可以申请破产吗

可以申请破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❺ 在民办学校未清算未注销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否状告学校股东共同偿还学校所借债务

只要有明确的被告,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❻ 民办学校,清算,法院

1、是否资不抵债要在清理债权债务,清点公司资产之后才能确定专。资产加债权不足属以偿还债务,就是资不抵债了。
2、民办学校现在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企业,意味着不是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事业单位,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我国的事业单位是国家出资成立。
3、具体案件另找,没关注过。

❼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注销清算,是否需要公告

注销干啥啊,直接转让了,能卖不少钱的

❽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债务

2.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终止,无论是自行终止,还是强制终止,都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是民办学校终止的法律后果,是对终止的民办学校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法律对不同的终止情况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清算方式。一种是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适用于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情况。第二种是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适用于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终止情况。第三种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适用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终止情况。
3.终止的民办学校的财产清偿顺序
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财产的清偿顺序是: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在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所以法律将所欠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列为清偿的第一顺序。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教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关系到教职工的生活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问题,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是民办学校应尽的义务。民办学校在终止时,对民办学校在终止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从学校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偿还其他债务。
对清偿债务顺序的规定,保护了受教育者、教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对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
法律规定,对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对剩余财产的处理,既要考虑到民办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从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利益。因此,在处理时既不能全部充公,也不能全部归举办者所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民办学校中不同资金来源的性质,依不同的法律处理。处理的基本原则是:(1)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形成的财产,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2)民办学校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依靠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3)由举办者出资(不是捐资)形成的财产,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要返还举办者。国务院正在制定的本法实施办法对这个问题会作出详细规定。
作为一所要终止的民办学校,清算结束了,债务清偿了,剩余财产也处理完了,还要进行的一个程序就是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这些程序都走完以后,就表明这个民办学校已不再具备办学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得再以该民办学校名义从事任何教育教学活动。(下)
《中国教育报》2003年12月1日第4版

❾ 民办学校资产转移是否必须清算

资产转移不是破产,是不用清算的。

❿ 最高法《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详细内容

法释(复2010)20号 (20制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 通过201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0年12月31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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